《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省科技厅加强政策引导激励,研究出台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号),遴选了110家新型研发机构试点培育单位,引导支持试点单位创新体制机制,面向市场需求建设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各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引进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地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推动了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壮大。

  按照《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部署和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我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建设运行模式、评价标准、管理方式和支持措施等,建立完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加快培育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作用,推动科技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建设运行模式及发展定位。

  1.明确了省新型研发机构含义: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并运营,聚焦我省传统产业升级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2.明确了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模式,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是以技术成果为纽带,采取共同出资、技术入股、平台建设、协作研发等方式,聚集整合政产学研资源和社会力量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是面向市场需求,建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科学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用人机制及薪酬制度、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孵化企业、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融通发展,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3.明确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重点围绕我省信息智能、生物医药健康等12大主导产业和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凝炼关键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为提高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明确了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举办单位的职责。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主体,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省科技厅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和激励支持,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三)明确了2个档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形成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

  一是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设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个档次,分别从机构的规模、能力和贡献三个层面制定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绩效目标,其中,初创型的设置了13个基本条件和11个定量绩效指标;对成长型的提高了要求,设置了14个基本条件和12个定量绩效目标。二是强化绩效管理,把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档次确定、动态管理和经费支持的主要依据,激励引导新型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向高水平发展。

  (四)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策。

  省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可按照科技部《指导意见》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激励、人才团队等方面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还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后补助经费奖励;对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一次性绩效后补助经费支持等。对省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进行综合评议做了规定。

  (五)明确了加强监测评价和动态管理等具体措施。

  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采取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审评推荐、省科技厅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等方式。主要措施有:对申报的机构,先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评审把关,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再推荐申报,强化归口管理部门责任;加强动态管理,确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重新申报,否则取消资格;建立年报统计监测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撤销。

  三、今后工作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激励政策措施,改进工作管理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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