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黑政发〔2021〕9号            发文时间:2021-09-2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

文号:黑政发〔2021〕9号            发文时间:2021-09-26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开发区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开发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主阵地作用,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强化实际利用内外资考核,对开发区实施“亮牌+摘牌”动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对内外资考核实行鞭策和嘉奖机制。

(一)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全年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5名的开发区,予以黄牌警示通报并进行约谈。

(二)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为零的开发区、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内资增幅排在后2名且没有实际到位外资的开发区,予以摘牌退出省级开发区序列。

(三)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予以警示通报;对于连续两个年度实际到位外资为零的开发区,进行约谈。

(四)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与上年相比实现破零且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以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对于全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和增幅排在前5名的开发区,按排名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予以通报激励。

(六)本条所需的奖励资金在年度招商引资激励资金中解决,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按照《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激励办法》(黑政办发〔2021〕23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考核数据来源

(一)内资考核依据省统计局“开发区千万元及以上项目实际利用内资”数据。

(二)外资考核依据省商务厅外资业务统计数据。

第五条 退出省级开发区序列的程序

(一)拟退出省级序列的开发区,由省商务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省级开发区资格。

(二)批准退出的开发区,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年度考核排名脱离后20名的,直接恢复其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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