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对《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范围有关规定》(宁商办发〔2017〕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范围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内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监管职责及范围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商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对拍卖、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会展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合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其他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有关责任

第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本级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目标,定期召集全体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绩效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

第十条 督促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协调组织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应急、消防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关闭违法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根据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等级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商务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厅流通业发展处(厅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具体措施和建议;组织指导五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督查检查活动;组织传达学习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会议、文件及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承办厅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指导督促商场、住宿、餐饮、拍卖、旧货流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厅市场体系建设处:指导督促二手车、报废汽车、批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

(三)厅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处:指导督促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厅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大型会展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六)厅物流促进处:指导督促物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厅机关各相关处室: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以自治区商务厅、博览局、贸促会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展览展示、投资洽谈、节庆论坛、促进消费、技能培训等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八)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对行政区域内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管,并配合商务厅做好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自治区博览局(贸促会)主要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阿博览会期间,以及其他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展览展示、投资洽谈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