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进一步打造招商引资和国际合作的新载体,指导我市相关开发区高水平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我局依据商务部《国际合作建设指南》和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日
(联系人:外资综合处 李霁萌;联系电话:1860266096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际合作园区含义)本指引中所指“国际合作园区”,是指规划布局在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以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为合作对象,以合作国家或地区的优势产业、资本、创新、人才等要素为合作内容,以引进和利用外资为主,结合开发区发展实际,突出国际特色,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设施建设,聚集高端产业项目和特色优势产业的经济区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中所指“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的市级开发区。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指引重点对国际合作园区建设涉及的发展定位、产业方向、基本原则、国际合作、产业聚集、规划建设、营商环境等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章 目标原则
第四条(建设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商务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一基地三区”定位,建设一批开放功能强、创新水平高、生态环境好、营商环境优、示范作用大的国际合作园区,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新的增长极,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第五条(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为本、开放创新,高点定位、差异布局”原则,高水平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高质量推进产业创新要素聚集,高起点编制实施园区规划,高标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三章 产业集聚
第六条(产业合作方向)国际合作园区建设要围绕构建“1+3+4”产业体系,坚持制造业立市战略,扩大服务业开放,结合自身禀赋条件,深研合作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特点优势,围绕提升产业链发展能级,强化串链补链强链,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特定领域,明确国际产业合作方向。
第七条(实施精准招商)国际合作园区要突出“专、精、特、新”,编绘产业地图,挑选目标企业,建立项目清单,引进培育一批链主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产供销整体配套。具体引进项目可不限于单个国别或地区。
第八条(拓展引资方式)国际合作园区要着力推行市场化社会化精准招商,可成立混合所有制招商企业,建强职业招商人队伍,开展精准招商、基金招商、市场招商、龙头带动招商,实现外资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创建期间每年来自合作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企业不少于5家,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高于所在区平均值。
第九条(探索开放创新)国际合作园区和区内企业可以通过进口、国际招标、招才引智和参与国际产业并购重组等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力资源,推动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产业链价值链兼顾,创新链人才链并重。创新企业对外投资方式,开展境外并购回归。发挥会展经济的招商效应。用好链主、头雁企业在产业链“以商招商”中的话语权。
第四章 国际合作
第十条(国际合作导向)国际合作园区基于自身发展规划,结合基础条件,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园区载体、一个头部产业”的导向,重点面向欧盟、东盟、东北亚,选择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已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园区共建,耕深耕实产业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渠道)国际合作园区要充分把握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RCEP等开放机遇,与合作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和投资促进、经济咨询、科技创新、行业商协会等机构组织,围绕经贸投资、智能制造、科技、人才、文化、医疗等领域,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战略合作关系,选聘一批产业顾问和招商合作伙伴。应遵循市场规律,不断增强渠道合作的粘合度。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模式)国际合作园区可充分借助友城关系,创建国际友好园区,举办国际文化、人才、技术等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间人文交流。国际合作园区可通过主动参与国家层面及市级层面的高层互访、政府间高级别对话磋商和经贸交流活动,参与和举办相关国际会展活动等方式,开展品牌宣传推介。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可设立境外招商办事机构或选派驻外招商人员、聘用海外招商代表。每年面向合作国家或地区举办不少于两次的投资促进、经贸洽谈活动。
第五章 园区建设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园区规划)国际合作园区建设一般为“区中园”形式,园区建设应符合所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管控要求。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专项产业规划、招商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土地集约、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严格制定和执行行业和项目准入要求。
第十四条(对接国际人文元素)国际合作园区应深入研究合作国家或地区的生产、生活、生态特色,选择具有国际先进理念的规划机构,参与硬件设施、软件环境和形象规划设计。根据项目引进情况和企业发展需求,分阶段完善居住、商务、教育、医疗、文体、创新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打造便利的宜业宜居宜商的国际人文环境。
第十五条(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国际合作园区应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的节能环保理念模式、产品技术,开展节能环保领域国际合作,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的先行区。积极吸引外资、绿色环保基金参与园区的环境治理、节能减排与新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等专业机构平台作用,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引进和服务活动。
第六章 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建设富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国际合作园区应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鼓励民营资本和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园区运营。国际合作园区所在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推进制度创新,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
第十七条(建设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国际合作园区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十八条(建设更加开放的国际环境)国际合作园区要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投资规则,积极复制应用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构建投资、贸易、金融、人员、数据、运输等要素跨境自由流动制度体系,发展贸易投资新业态。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组织领导)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将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纳入开发区相关政策文件,合力解决体制、人才、技术、市场、资金、用地等问题,在招商渠道、项目对接、政策宣传等方面适当倾斜,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工作机制)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成立专班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项经费、制定专门计划,推进和扩大国际开放合作。国际合作园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外资招商人员,制定和实施面向合作国家或地区的招商引资政策和科技、人才、文化领域合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策资金)国际合作园区应通过借助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优势、新动能引育政策、智能制造专项资金、外经贸资金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不断扩大建设运营资金来源。开辟国际商务人员来津便捷通道,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园区命名)国际合作园区名称统一为“天津+中+合作国家或地区简称+主导产业+国际合作园”。经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国际合作园区可以保留原批准名称。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国际合作园区,纳入相关领域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机制的相关园区,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期限)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