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9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表率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将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完善考核约束和多方监督机制,着力治理政务失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诚信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政府诚信履职工作体系。
1.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履职尽责。健全完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在作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以及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举行听证会。(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推进政务公开。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统一公开渠道。适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全程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3.加强公正监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公正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4.提升服务能力。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放权的协同性、联动性。(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打造自治区政务服务“一张网”,持续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市场监管局)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功能,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全面对接融合。(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5.重点领域建设。在作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借债等与市场主体关联的行政决策前,应当合理确定需求,确保规模适度;科学制定规则、流程和有关标准,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避免违约纠纷。(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扎实开展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强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约束,健全财务监管体系,建立财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对恶意拖欠、久拖不还、打击报复等典型案例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协同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推动案件的有效化解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6.保障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和纠错、修复机制,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公正处理因政府失信行为对社会主体造成损失的案(事)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局)
7.开展诚信教育。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职人员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进修课程,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提升信用意识。(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政务诚信信息归集应用体系。
1.提升信息归集质量。研究制定自治区政务失信行为清单和认定标准,明确界定政务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推进失信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审计厅、财政厅、大数据中心)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面归集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等五类公共信用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送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包括政务信用信息在内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量归集和资源共享;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安全。(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2.拓展信息应用场景。在公职人员考试录用、调任选任、评优评先、岗位晋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定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部门及公职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约束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作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证券发行、资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决策前,应当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或“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等渠道查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采取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
(三)建立政务诚信评估考核监督体系。
1.持续开展政务诚信评估考核。建立完善包括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等内容在内的全区统一的政务诚信评估标准,对各盟市开展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政务诚信评价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相关要求,对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开展政务诚信年度考核,聚焦政务诚信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整改,不断提升政务诚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
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45”“12388”等行政投诉热线以及网站、公众号、APP等现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的获取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恶意竞争、欺商骗企、设租寻租、盲目招商、违规举债、拖延审计、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以及因重大政策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滥用职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委)、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排查和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政务失信隐患的部门及人员,建立提醒、警示、约谈等处置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大对政务失信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政务诚信建设协调推进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牵头部门,加强监督考核,强化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研究解决政务诚信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全区政务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础性保障,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