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投诉受理事项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长春市商务局外资处,负责受理长春市外资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受理以下投诉事项:
(一)投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三)投诉事项跨县市区、开发区、部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 0431-82765151
0431-82765005
传真:0431-82714168
纸件投诉材料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面材料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投诉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长春市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二)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投诉机构处理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诉讼。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处理外商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及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二)投诉人义务
投诉机构进行处理投诉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中止及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投诉人:本企业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及其中国大陆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 如有受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事项及明确诉求(明确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诉人承诺:该投诉事项此前并未经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同时,该投诉事项此前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投诉人: (签名或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投诉材料清单目录;
注意事项:
1.投诉材料中应当包括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投诉书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3.投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投诉人的单位数量提交。
附件3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事项已由长春市商务局受理。现将确定的案件登记号、受理日期、投诉人和投诉事项通知如下: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XXX 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4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简称《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审核,我局 202X 年 X 月 X 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请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经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将不予受理。
现将需补正事项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XXX 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补正期间投诉人发现并认为可以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5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局于 202X 年 X 月 X 日、X 月 X 日分别收到你方提交的初始投诉材料及补正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核,补正后的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我局依规作出此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XXX 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6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局202X 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符合《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六条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机构)的规定;或不符合第五条关于投诉人(未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积极协助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或不符合第九条关于我局受理投诉事项范围的规定,或存在第十六条第X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因此我局依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7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根据我局 202X 年 X 月 X 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符合《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X项关于案件终结情形的规定;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情形,因此我局依规作出案件终结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终结理由: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8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我局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受理你方投诉案件,根据双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和协调情况,依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理方式,已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局针对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进行了协调;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局已向 XXX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局已进行了 XXXX 的方式进行处理。现依规作出案件处理结果通知。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9
外商投诉事项登记表
投诉人 |
名称 | XX 公司(或 XX 公司投资者) | |||
外资来源地 | XX 国家(地区) | ||||
行业类别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吉林省 长春市 XX 区 XX 号 | ||||
联系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 XXX | 职务 | XXX | ||
联系电话 | XXX | XXX | |||
被投诉
人 |
单位名称 | XX 单位 | |||
地址 | 吉林省 长春市 XX 区 XX 号 | ||||
联系人 | XXX | ||||
联系方式 | XXX | ||||
投诉事项已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 是 否 | ||||
投诉事项已由信访等其他投诉处理
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 |
是 否 | ||||
投诉事实和根据(请简要说明。详细材料可以附件形式提供): | |||||
略 | |||||
投诉请求 | |||||
略 | |||||
证明材料目录(证明材料请以附件形式提供): | |||||
1. 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 相关证据等 3. 其他证明(略)
|
备注:诉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用外文书写的需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