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第一章投诉受理事项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长春市商务局外资处,负责受理长春市外资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受理…

第一章投诉受理事项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长春市商务局外资处,负责受理长春市外资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受理以下投诉事项:

(一)投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三)投诉事项跨县市区、开发区、部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 0431-82765151

0431-82765005

传真:0431-82714168

邮箱:ccwzts@126.com

纸件投诉材料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长春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面材料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投诉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长春市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二)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投诉机构处理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诉讼。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处理外商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及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二)投诉人义务

投诉机构进行处理投诉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中止及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诉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附件1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投诉人:本企业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及其中国大陆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 如有受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事项及明确诉求(明确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诉人承诺:该投诉事项此前并未经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同时,该投诉事项此前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投诉人: (签名或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投诉材料清单目录;

 

注意事项:

1.投诉材料中应当包括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投诉书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3.投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投诉人的单位数量提交。

附件3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事项已由长春市商务局受理。现将确定的案件登记号、受理日期、投诉人和投诉事项通知如下: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XXX 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4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简称《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审核,我局 202X 年 X 月 X 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不齐全,请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经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据《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将不予受理。

 

 

现将需补正事项通知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XXX 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补正期间投诉人发现并认为可以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5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局于 202X 年 X 月 X 日、X 月 X 日分别收到你方提交的初始投诉材料及补正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核,补正后的投诉材料仍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我局依规作出此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XXX 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5.……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6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局202X 年X月X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符合《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六条关于(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机构)的规定;或不符合第五条关于投诉人(未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积极协助投诉处理工作)的规定;或不符合第九条关于我局受理投诉事项范围的规定,或存在第十六条第X项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因此我局依规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受理结果:

不予受理理由: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7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

 

根据我局 202X 年 X 月 X 日收到你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符合《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X项关于案件终结情形的规定;或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情形,因此我局依规作出案件终结通知,案件材料恕不退回。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终结理由: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代理委托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4.……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8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

 

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发文日期:

 

(加盖印章处)

案件登记号:XX投〔202X〕XX 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

 

我局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受理你方投诉案件,根据双方提交的投诉材料(见后附材料清单)和协调情况,依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理方式,已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局针对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进行了协调;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局已向 XXX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处理方式,我局已进行了 XXXX 的方式进行处理。现依规作出案件处理结果通知。

案件登记号:

受理日期:

投诉人:

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处理依据:

经核实,长春市商务局确认收到文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2.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人资质证明 每份页数:XX 页 文件份数:XX 份

3.……

 

1.纸件投诉,材料请寄: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长春市商务局529室   电话:0431-82765151

2.网上投诉,除另有规定,应通过电子邮箱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到 ccwzts@126.com

 

附件9

外商投诉事项登记表

 

 

 

投诉人

名称 XX 公司(或 XX 公司投资者)
外资来源地 XX 国家(地区)
行业类别  
通讯地址及邮编 吉林省 长春市 XX 区 XX 号
联系人/委托代理人姓名 XXX 职务 XXX
联系电话 XXX Email XXX
被投诉

单位名称 XX 单位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XX 区 XX 号
联系人 XXX
联系方式 XXX
投诉事项已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是   否
投诉事项已由信访等其他投诉处理

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

是    否
投诉事实和根据(请简要说明。详细材料可以附件形式提供):
投诉请求
证明材料目录(证明材料请以附件形式提供):
1. 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 相关证据等

3. 其他证明(略)

 

备注:诉事项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用外文书写的需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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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长春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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