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发〔2021〕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文件)和《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20〕1951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持续发挥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作用。现将《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实训经费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8〕97号)文件废止。
附件:北京市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