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乌鲁木齐市反馈督察意见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21年7月5日至7月29日,自治区、兵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市开展例行督察、大气专项督察。2022年1月10日,督察情况反馈会在我市召开,督察组…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21年7月5日至7月29日,自治区、兵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市开展例行督察、大气专项督察。2022年1月10日,督察情况反馈会在我市召开,督察组组长贾春林宣读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杨发森作表态发言,市长买买提明·卡德主持会议。督察组副组长孙旺生、裴晓菲,督察组有关人员,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了会议。

自2021年7月5日进驻我市以来,督察组调阅文件资料1498份,个别谈话20人,受理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118件,现场核查点位83个。督察发现,市委、市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仍存在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不够深入,部分重大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克难不够;水污染防治及水源地保护工作推进仍有差距;固废、危废及砂石料等行业管理不到位等4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要求,我市在收到督察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任务清单,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整改任务清单印发后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调度整改进展情况,不定期明察暗访,并将相关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

督察组向我市同步移交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线索。针对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我市将按照要求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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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鲁木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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