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原有的《青海省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青海省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12月8日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4日
青海省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大对我省科研机构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80号)《青海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9〕218号)等文件精神,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省级、市(州)财政各自设立,分别用于支持省属、市(州)属公益性科研单位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从各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方向包括:自主选题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创新团队建设及科研人才培养等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自主安排。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为科研机构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
(二)动态调整。省科技厅根据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结合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和科研机构经费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定支持经费。
(三)严格管理。科研机构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业务费内部管理制度,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预算,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省属科研单位,各市(州)参照执行。省科技厅对全省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科研机构是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相关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二)成立管理咨询委员会,在资金申请、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
(三)负责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使用的年度监管,主要包括预算、科研进展、科研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三年开展一次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综合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经费执行和管理情况等进行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
第九条 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管理咨询委员会意见及发展需求,自主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年度支持项目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与项目负责人需签订工作任务书,明确支持经费和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为科研机构在编人员,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主持项目不超过2个,参加项目与主持项目合计不得超过3项。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联合外单位共同开展研究工作。合作研究经费一般不能拨至外单位,确需外拨时应经管理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签订科研任务合同。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牵头负责科研工作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30%。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开支范围由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允许科研机构提取不超过30%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作为奖励经费,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机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但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急需的专业设备、试验材料、耗材,按相关规定特事特办,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可自行采购科研项目仪器设备,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十六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应当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至省科技厅,实行绩效管理。
第四章 自评与监督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当按照科研诚信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诚信制度。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对科研工作进展、科研产出、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科研机构将纳入科研失信记录档案,当年已拨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原渠道退回,且3年内不得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2017年6月15日施行的《青海省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