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已经2021年12月8日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4日
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地评价青海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产出和经济社会效益,促进全省科研机构的快速发展,提高全省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旨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的科技投入和产出进行分析,真实反映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状况,并作为配置科研基本业务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开发类科研机构,定位为满足产业(行业)和企业发展,开展共性、关键和战略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基础类科研机构,定位为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着重解决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科技问题,注重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出成果、出人才;服务类机构,定位为以市场为导向,提供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试验和成果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评价组织管理
第四条 青海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自行开展或委托和指导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二)根据年度科技统计,确定参加评价科研机构目录;
(三)负责创新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制定评价方案;
(四)检查、指导、监督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五)公布科研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六)根据评价结果,配置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五条 被评价科研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上年度青海省科技统计汇编中研究与开发机构目录;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开展科研活动;
(四)无失信记录。
第六条 被评价科研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职能,积极开展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管理,完成年度创新绩效自评;
(二)如实提供真实可靠的科技创新活动相关材料;
(三)接受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创新绩效评价工作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纳入名录管理;
(二)下发评价通知。省科技厅向纳入名录的科研机构印发通知,被评价单位要认真做好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拟定评价方案。省科技厅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拟定具体的评价工作方案。
第八条 创新绩效评价的实施:
(一)自评估打分。被评价科研机构应按照创新绩效标准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估,并对取得的科研绩效进行备注说明,附相应的印证材料;
(二)资料审查。省科技厅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科研机构提供的创新绩效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三)汇总初评。省科技厅或第三方评价机构采取现场调研、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综合评价。结合科研机构的自评估,依据评价指标,进行量化打分,按开发类、基础类和服务类进行综合评价,并分类排序,形成创新绩效评价结论。
第九条 形成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结束后,省科技厅或委托进行评价的第三方机构需根据评价情况形成科研机构创新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整体情况说明、年度主要指标具体分析、近几年科研机构主要指标数据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评价依据和指标
第十条 创新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二)青海省科研机构创新绩效标准化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创新绩效评价以一个年度为周期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评价指标体系设基础条件、科研项目、科研产出、科技成本结构、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创新条件和科技环境七大类指标,根据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各指标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重要性设置不同权重数。
第十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活动类型划分为开发类科研机构、基础类科研机构和服务类科研机构。开发类科研机构、基础类科研机构和服务类科研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和创新活动的不同,权重设置不同。
第十五条 评价过程中三类科研机构采用同一个指标采集表采集评价数据信息,按照相应的计算权重分别计算评价分数。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根据创新绩效评价结果,对符合要求的科研机构,省科技厅配置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科研机构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创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参评科研机构安排下年度计划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连续3年优秀(排序前5名)的单位,给予加分,并将评价结果通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建立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布科研机构年度创新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在参加评价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创新绩效评价和未开展科技活动的科研机构,取消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科研机构将列入科技失信档案,当年已拨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原渠道退回,且3年内不得参与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对评价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过程信息、知识产权、评价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