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 (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各相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订,现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1月13日

(联系人:对外经济合作处 袁渤;联系电话:55579388)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商务部总体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商务经字〔2014〕49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商务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商办函〔2021〕318号)等规定,确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中的“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6个子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实施意见如下:

一、告知承诺含义及范围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首都之窗、市商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办理场所索取所办理事项对应的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按照办理事项所对应的告知承诺书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对应的同意决定,完成对应事项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达或者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盖章、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审批部门存入档案。
(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审批部门留存入档。

三、监管措施
(一)审批部门在作出相应决定后3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对。
(二)通过核对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轻微违诺整改时限为20日,一般违诺整改时限为30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办理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信用监管及惩戒措施
(一)轻微违诺的行为分类
1.变更、补发证书内容有误;
2.证书换领逾期;
3.缴存备用金逾期;
4.申请材料形式有误;
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正确。
(二)一般违诺的行为分类
1.缴存备用金方式与规定不符;
2.缴存备用金金额或期限与规定不符;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制订不完善,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具可操作性;
4.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要素不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具可操作性;
5.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未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从事过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三)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的行为分类
1.伪造、变造身份证明、遗失作废声明等申请材料;
2.退备用金前未对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4.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虚假违诺行为。
(四)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五)一年内,申请人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处理;一年内,申请人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处理。
(六)失信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可以视情况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申请人,应当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相关决定存在异议,可以向审批部门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审批部门公布的电话、上级主管部门、“12345热线”投诉。
申请人认为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效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经字〔2021〕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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