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修订)》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我局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我局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并于2021年4月1日实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们拟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进行修订,主要为加入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内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告知承诺文本。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缴存凭证”、“退还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撤销保函”、“提交企业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市级政务服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
(二)优化审批服务程序。本着减环节、减材料、增加透明度的原则,明确告知承诺事项审批流程,现场提交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在承诺时限以内完成对应事项所需完成的工作,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在作出行政确认后三个月内,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
(四)建立失信记录修复机制。按照违诺失信记录修复标准,结合违诺失信等级,明确事项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并将违诺主体修复信息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畅通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人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生效时间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部分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商经字〔2021〕2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对外经济合作处 55579388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