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印发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的制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及目标
(一)背景。2015年2月12日,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改委三部门印发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同年3月20日起实施,执行五年多来,扶持了一批保教质量好、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扩大了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了优质、普惠的民办学前教育。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及上级部门的政策调整,原来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要。
(二)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三)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一条:总则、认定标准和程序、扶持政策、日常管理、附则。
原文链接:http://jtj.km.gov.cn/c/2021-12-14/4189052.shtml
三、修订前后的差异
本次修订和需要注意的内容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修改了的文稿名称。根据省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加之我市各县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因此市级文稿的重点将放在扶持和管理政策,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将文稿名称修改为《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二是删除了认定条件。根据省级《指导意见》要求,由各县(市)区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三是加大了扶持力度。增加了补助标准:一级幼儿园1500元/人·年、二级按1200元/人·年、三级按800元/人·年。增加了承担比例:一板块及开发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二板块(石林县、宜良县、富民县、晋宁区、阳宗海风景区、嵩明县)市级承担60%、县级承担40%;三板块(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按市级承担90%、县级承担10%。四是修改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原来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改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现在修改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昆教民〔2015〕1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以政府指导价收取保教费的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