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法人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发卡法人企业均须分类向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2022年度备案时限、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事项
(一)年度备案时限
2022年已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及备案变更等相关手续。新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不按期备案的单位,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办理备案手续地点、时间、联系方式
1.规模发卡:规模发卡企业在兰州市商务局备案。
(1)办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5号民安大厦5楼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生综合服务专区,商务工作服务窗口;
(2)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咨询电话:0931-4818027,8825439;
(4)投诉电话:0931-8106527。
2.其他类发卡(规模以下企业):其他类发卡企业按属地化管理要求,在兰州市区县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集团、品牌发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在甘肃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进行备案,咨询办理电话:0931-8634759。
二、发卡企业必须进行资金存管
(一)资金存管方法
目前资金存管方法有4种,可任选其一种。
1.银行资金存管。具有资金存管资格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兰州银行。
2.保证保险。具有保证保险资格的公司有:人保财险。
3.担保保函。具有担保保函资格的公司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4.银行保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
(二)银行资金存管额度比例
1.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2.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3.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售资金的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三、规模发卡企业需具备条件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四、发卡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一)所有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该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和系统管理等;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售资金结算、管理、使用等);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五、必须备案的企业
凡属于《管理办法》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所列行业的企业。
附件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doc
附件2: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doc
兰州市商务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