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深入推行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完善简约透明的交通运输行业准入规则,加快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要求,将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涉及的27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其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23项(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3项事项(附件2)、我省地方层面设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1项(附件3)。纳入清单管理的事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等内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经营。
(二)实施分类改革。此次纳入“证照分离”改革清单管理中27项事项,通过实施“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2项直接取消审批,将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企业业绩、人员资格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2.审批改为备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3.实行告知承诺。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8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参考文本(附件4)。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4.优化审批服务。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等16项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杜绝模糊性、兜底性内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完善配套措施。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持续优化完善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网上审批系统迭代升级和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回应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1.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继续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省政务服务共享平台数据交互共享,凡是可通过信息共享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2.强化电子证照建设及运用。依托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以道路运输领域电子证照应用为突破口,率先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证、从业资格等9类证照电子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省大数据中心关于全面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函》(川交函〔2021〕255号)要求,8月1日起启用交通运输电子证照专用章,全面实现交通运输证照电子化和互信互认及共享共用,同时强化电子证照应用,梳理明确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告。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积极理顺行政审批局与交通运输部门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得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由放弃监管、放松监管,逃避监管责任。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重大影响,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厅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统筹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厅行政审批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工作;厅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厅科信处负责做好适应改革需求的信息化技术支撑管理工作;厅承担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要做好本单位(部门)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并加强督导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推动改革全覆盖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二)明确改革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对清单中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逐一压实落实清单中的改革事项监管责任,并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行清查。
(三)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重视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宣传力度,做好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重点培训牵头实施部门、行政审批一线的工作人员及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执法人员,不断强化审管衔接,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沟通,协调联动解决问题,积极探索创新交通改革亮点举措,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部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总结报送至厅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厅行政审批处:杨 倬 028-85525257
厅信息中心:沈柳法 028-85525239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交通运输部分)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四川自贸试验区交通运输部分)
附件3.四川省自行设定“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交通运输部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