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69号)和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四部门《四川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和示范市评定实施细则》(川交函〔2021〕68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评定工作。经市级自查和省级评审,成都市和广安市达到“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评定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年11月19日—11月23日。
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交通运输厅反映,反映材料的书面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不予受理。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留联系电话。
受理部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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