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
为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助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现代渔业发展。
1对承担保种任务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场、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审定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领军型现代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2对我市新引进的,拥有远洋渔船达到5000总吨以上、具备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我市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的,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视船型最高补助500万元。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10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具体数据以青岛海关报关单为准)。对我市企业建设并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3对我市企业投资并在青岛建设的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包围水体5万立方米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并视不同规模设置相应的补助上限(同国家标准),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我市企业投资并在本市建设的大型养殖工船(载重5000吨以上),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4对我市省级以上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观测网、陆上监控室的,按照建设费用的6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我市新引进的航运服务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对我市新引进的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航运功能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机构应成立满1年,奖励资金不超过机构上年度地方贡献总额。(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二、促进海洋新兴产业突破发展
(三)推动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发展。
1对我市新引进的高端船舶海工设计机构,自注册运营年度起3年内,根据地方贡献情况分档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2对通过国际船级社协会会员单位认证的我市船舶海工配套产品,按照企业首次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3推动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突破,对我市制造企业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的海洋装备产品,按照认定年度产品销售额的5%给予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成套设备最高奖励150万元,单台设备(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对在我市新建造的深海油气开发装备及其核心工艺装置、高技术船舶(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大型豪华邮轮),按照竣工结算金额的05%给予建造企业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地方贡献。对我市船舶海工装备和海洋探测、观测、监测装备的关键核心配套设备新建项目,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海洋药物及生物制品产业发展。
1对我市企业生产的以海洋生物资源为原料的食品、海洋生物提取物,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为海洋保健食品或者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为涉海新食品原料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海洋发展局)
2对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海洋类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
(五)鼓励海水淡化项目建设与技术攻关。
1根据海水淡化项目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对在本市建造的海水淡化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2鼓励我市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开展海水淡化及海水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推进海洋新能源研发及产业化。开展海上“能源岛”试点建设,探索构建海上能源综合供应体系。(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鼓励我市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开展潮流能、波浪能等海洋能研发及产业化。对海洋新能源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海洋人才集聚与科技创新
(七)推动海洋人才招引。对经青岛市现代海洋产业专班认定的我市产业集群带动能力强的头部企业,赋予其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服务等方面的政策定制权。对引进的海洋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产业高层次人才,按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并按照高端人才项目定制化支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支持其申办“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支持海洋领域人才参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和计划,赋予头部企业以及具备相应条件的海洋领域高成长性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荐才权,推荐的人才择优纳入市级人才工程进行培养和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海洋发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海洋人才集聚。加大海洋领域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项目和重大科学装置的引进和建设力度,吸引顶尖人才、稳定骨干人才、培育中青年人才,不断拓展人才发展空间。支持海洋领域有发展潜力的人才申报“未来之星”工程,对纳入工程培养的,2年培养期内按层次给予用人单位每年10—50万元培养经费。对在青就业的海洋领域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硕士分别按照1500元/月、1200元/月给予住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九)加强海洋人才激励。开展海洋领域突出贡献人才评树活动,对获评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海洋人才专员队伍建设,提升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海洋发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涉海科技成果转化及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1推动海洋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实施海洋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广泛开展具有示范引领性的系统集成、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推动海洋领域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每项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对我市首次获评省级现代海洋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我市省级海洋工程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首次获得“优秀”考核等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涉海市场主体培育壮大
(十一)实施海洋产业倍增计划。对我市年海洋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涉海企业(现代渔业、海洋先进制造业、海洋生产性服务业)3年内实现海洋营收倍增的,给予企业经营者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实现倍增期间,海洋营业收入产生的年实际地方贡献最高增长额度的20%。(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冠军企业倍增计划。
1鼓励我市涉海企业积极参与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山东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评定、复核,支持涉海企业上市,对于符合条件涉海企业的相关项目,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民营经济等部门要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开展高成长性海洋企业评选活动,对认定为青岛市高成长性海洋企业20强的,综合评定其年度新增地方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3年内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十三)发挥海洋投资基金作用。用足用好已设立的现代海洋投资基金群,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探索设立新的海洋投资基金,推动我市海洋产业项目做大做强,并以基金平台引导全国资源进入青岛,助推海洋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强化海洋重点项目保障。对我市确定的海洋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加强用海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
(十五)以下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扶持:
1我市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的纳入国家、省规划的远海风电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2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远洋渔业重点合作国家规划建设境外渔业综合基地,获取境外港口经营权或参与经营服务。(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3重要国际海洋组织在青岛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4有重大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突破的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海洋发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5其他有利于我市海洋产业做大做强、形成和延伸产业链的重大项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兼顾绩效导向,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地方贡献奖励的,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区(市)两级分别承担。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被奖补方承担。各责任单位要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兑现流程,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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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岛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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