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灌区经济良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通知。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58号)

三、主要内容

确定了泥南灌区及腰堡灌区农业水价标准以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对哈尔滨市呼兰区2021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凡在灌区内灌、排渠系上有需要提水灌溉的水田,按灌区水费标准执行。除支付水费外,还应按规定交纳提水动力费,用水户自行提水的,则不需要交纳提水动力费。

(二)健全水费收取制度,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账务公开,对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收费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增加灌区管理透明度。

(三)农业供水价格之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收取与供水无关的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用水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经催告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灌区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和程序终止供水。

(五)探索建立用水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理水,实行民主管理。农民用水组织要配合灌区水管单位做好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和调节工作,以及承担对集体所有的渠道维修养护任务;灌区水管单位也应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加强水费征收与管理。灌区要及时组织人力加大水费收取力度,提高水费收取率,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节约非生产性支出,合理使用水费。灌区要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内部挖潜降低供水成本,走上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灌区经济良性发展。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呼兰区水务局

解读人:毛俊峰

解读电话:13766881191

相关文件: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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