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规〔2021〕15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月4日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情节 |
裁量事实 | 处罚基准 | 违法或被处罚主体 |
1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3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4万元罚款 | |||||
较重 | 第三次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不含本数)违法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处10万元罚款 | |||||
2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含)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七座及以下车辆)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2000元;或者载客人数超过2人,不足5人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含) | 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
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 |||||
4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平台接入车辆30辆及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处20万元罚款 | 单位 |
一般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30辆100辆及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平台接入车辆超过100辆 | 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罚款 | |||||
5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超过三次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 | 处1万元罚款 | |||||
6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多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7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7人次在20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20人次在50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超过50人次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罚款 | |||||
8 |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期限30日以内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期限超过30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 |||||
9 | 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轻微 |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或载客9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所得超过500元,在5000元以下;或载客超过9人次在29人次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载客30人次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并处3万元罚款 | |||||
10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1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2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3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一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4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二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5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六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七条第三项 | 轻微 | 违法经营2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违法经营超过20日,30日以下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超过30日的;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 |||||
16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罚款5000元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拒不改正的 | 罚款2万元 | |||||
17 | 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十日内予以整改的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18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轻微 | 客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2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一般 | 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的 | 收缴有关证件,罚款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9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客运经营者 |
20 |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客运经营者 |
21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相应许可 | 客运经营者 |
22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3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4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5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26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轻微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7 |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轻微 | 初次 | 处警告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8 |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轻微 | 初次 | 处警告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9 | 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 一般 | 3次以下 | 处50元罚款 | 营运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200元罚款 | |||||
30 | 未随车携带其他证件从事营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初次 | 处警告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31 | 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32 |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初次 | 处1000元的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
一般 | 第二次 |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3000元的罚款 | |||||
33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改装货运车辆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两次及以上改装客运车辆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34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一般 |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严重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35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严重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
36 | 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轻微 |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3辆次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一般 |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超过9辆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7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 轻微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3辆次以下的 | 处1万元罚款 | 客运站经营者 |
一般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超过3辆次,9辆次以下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超过9辆次或造成严重事故和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8 | 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一般 | 未造成道路毁损、严重事故等危害后果,且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罚款 | 货运站经营者 |
严重 | 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道路毁损、严重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9 |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整改不合格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一般 |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货运站经营者 |
40 |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一般 | 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 |
41 | 不公布配客站点、发车时间,拒不改正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 一般 | 不公布配客站点、发车时间,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客运站经营者 |
42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一般 | 十人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十人次 | 处1万元罚款 | |||||
43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轻微 | 十人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十人次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人次,且超过驾驶员总数30%以上 | 处3万元罚款 | |||||
44 | 雇佣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一般 | 十人次及以下 | 处5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十人次 | 处2000元罚款 | |||||
45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未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30日未办理手续,但在60内补办的,或转让货运车辆数在5辆及以下未办理手续的 | 处10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 |
一般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60日未办理手续,但在90内补办的;或转让货运车辆数超过5辆未办理手续的;或转让客运车辆数在5辆及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超过90日未办理手续的,或转让客运车辆数超过5辆未办理手续的 | 处5000元罚款 | |||||
46 |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一般 | 2-3台次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3台次 | 处1万元罚款 | |||||
47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免于处罚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2-5台次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5台次 | 处1万元罚款 | |||||
48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5台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5台 | 处1万元罚款 | |||||
49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的 | 罚款7500元 | |||||
严重 | 因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 | 罚款1万元 | |||||
50 |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或财产损失后果的 | 罚款10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51 | 非巡游出租汽车的其他车辆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或者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 |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3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设置、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且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 | 没收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处2万元罚款 | |||||
52 | 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0元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或严重后果的 | 罚款5000元 | |||||
53 |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营运驾驶员 |
54 |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55 |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 一般 | 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56 | 擅自暂停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擅自暂停三、四类客运班线或者三级以下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 处1000元罚款 | 客运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一般 | 擅自暂停一、二类客运班线或者一、二级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 | 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五日 | ||||||
严重 | 责令违规车辆停运三十日 | ||||||
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
57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轻微 | 初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5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 | 初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59 | 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轻微 | 初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万元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 |||||
60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一般 | 初次 | 收缴证件,处2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 | 收缴证件,处1万元罚款 | |||||
61 | 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一般 | 初次 | 处20元罚款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 | 处200元罚款 | |||||
62 | 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3 | 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4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65 | 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 |||||
66 | 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 |||||
67 | 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 |||||
68 | 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 |||||
69 | 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一般 | 初次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多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6万元罚款 | |||||
70 | 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 | 警告 |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 |
71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道路货运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企业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2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道路货运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企业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处4000元罚款 | |||||
73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道路货运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企业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4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高于80%,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企业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80%,高于70%,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70%,拒不改正的 | 处8000元罚款 | |||||
75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道路货运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企业 |
严重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罚款 | |||||
76 |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免于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改正的, | 处800元罚款 | |||||
77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一般 | 初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个人或单位 |
较重 | 初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二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严重 | 第二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 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破坏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及信号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78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一般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个人或单位 |
较重 | 初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严重 | 第二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第三次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 | |||||
特别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客运车辆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四次(含)以上违法伪造、篡改、删除半挂牵引车或重型载货汽车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79 |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票面金额1000元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 |
严重 | 违法所得或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票面金额超过1000元的 | 处3000元罚款 | |||||
80 | 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 轻微 | 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任人罚款1万元,处10万元罚款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责任人罚款2万元,处30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的 | 责任人罚款3万元,处5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 责任人罚款5万元,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人员伤亡的 | 责任人罚款10万元,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
81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一般 | 多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吊销许可 | |||||
82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吊销许可 | |||||
83 |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免于处罚 | 客运经营者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吊销许可 | |||||
84 | 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3次及以下 | 处1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3次 | 处2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15日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处3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85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较重 | 第二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86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一般 |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较重 | 第2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3次及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或者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87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较重 | 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88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较重 | 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89 | 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 轻微 | 3次及以下 | 处1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3次 | 处2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15日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处3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90 | 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轻微 | 3次及以下 | 处1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5日 | 客运班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3次 | 处2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15日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处3000元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30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吊销客运标志牌 | |||||
91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一般 | 省内客运包车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较重 | 省际客运包车违法或者省内客运包车两次及以上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92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八项 | 一般 | 开展经营未备案时间在30日之内的 | 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严重 | 开展经营未备案超过30日的 | 罚款3000元 | |||||
93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项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罚款1000元 | 客运经营者 |
严重 | 运营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 | |||||
94 |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 一般 | 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吊销许可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
95 | 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罚款 | 客运站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96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轻微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在5台次及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一般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过5台次在10台次及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超过10台次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97 | 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0元 | 网络平台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98 | 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0元 | 网络平台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99 | 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0元 | 网络平台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00 |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0元 | 网络平台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01 | 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罚款 | 网络平台 |
严重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02 | 未使用普通话或者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及时整改的 | 罚款20元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的 | 罚款100元 | |||||
103 | 未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元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 处1000元罚款 | |||||
104 | 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元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 处1000元罚款 | |||||
105 | 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元罚款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严重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 | 处1000元罚款 | |||||
106 | 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一般 |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 |
107 | 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08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1000元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109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初次违法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较重 | 第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吊销相应许可 | |||||
110 |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货物脱落、扬撒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及时整改或消除影响的 | 处200元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轻微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或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等危害后果 | 处1000元罚款 | |||||
111 | 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整改不合格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一般 | 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12 |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整改不合格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一般 | 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13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整改不合格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一般 | 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14 |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整改不合格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 一般 | 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15 |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整改不合格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 一般 | 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16 |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 吊销车辆营运证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17 |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一年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二年 | |||||
118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一般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责令其停业整顿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严重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的 | 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119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0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二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1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2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
免于处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3 | 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托运人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4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托运人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5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托运人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6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 轻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托运人 |
一般 | 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27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
一般 | 主动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
128 | 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三目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 |
一般 | 主动改正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129 |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严重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30 | 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严重 |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31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一般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严重 |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132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可处1万元罚款 | 危险货物承运人及相关责任人员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
133 | 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轻微 | 非经营性的 | 处1000元罚款 | 危险货物托运人 |
一般 | 经营性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性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34 | 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0元罚款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35 | 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0元罚款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36 | 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2000元罚款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
137 |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38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 轻微 | 及时改正的 | 可处1万元罚款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39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轻微 | 主动改正的 | 警告 | 危险货物承运人 |
一般 | 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
140 | 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1万元罚款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141 | 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500元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42 | 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处500元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43 | 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元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 | |||||
144 |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元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3000元 | |||||
145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5次及以下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5次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14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47 | 不按照规定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48 |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49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50 |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1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2 |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九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3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4 | 倒客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一般 | 三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三次 | 处1000元罚款 | |||||
155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网约车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6 | 议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7 | 未按照合理路线行驶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轻微 | 未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未超过合理路线里程30%的 | 罚款20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合理路线里程30%-50%的 | 罚款300元 | |||||
较重 | 超过合理路线里程50%-100%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未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超过合理路线里程100%以上的 | 罚款1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罚款1000元,吊销从业资格证 | |||||
158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59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60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五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61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62 | 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或者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63 | 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64 |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巡游出租汽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65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十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一般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罚款200元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166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一般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罚款200元 | 网约车驾驶员 |
167 | 未使用普通话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 | 3次以内违章的 | 罚款20元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严重 | 3次以上违章或经指出拒不改正的的 | 罚款100元 | |||||
168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 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 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免于处罚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 | 处200元罚款 | |||||
严重 | 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处500元罚款 | |||||
169 | 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五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一般 | 发现遗失物未及时归还或者送交相关部门的 | 罚款100元 |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
170 | 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50元罚款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200元罚款 | |||||
171 | 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轻微 | 五台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处1万元罚款 | |||||
172 | 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 | 五台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处1万元罚款 | |||||
173 | 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 轻微 | 五台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五台次,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台次 | 处1万元罚款 | |||||
174 |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轻微 | 五次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五次,在十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次 | 处1万元罚款 | |||||
175 | 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76 |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轻微 | 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十台次,三十台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二百七十日 | |||||
严重 | 超过三十台次 | 处3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177 | 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78 | 夜间行车未开启出租汽车顶灯的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 |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一般 | 初次 | 罚款2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严重 | 第二次及以上 | 罚款100元 | |||||
179 | 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 轻微 | 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十台次,三十台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二百七十日 | |||||
严重 | 超过三十台次 | 处3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180 |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1 |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2 |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3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4 | 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5 |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6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7 |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8 |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 轻微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
189 | 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90 | 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91 | 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92 | 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93 | 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一般 |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所有人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194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一般 | 超过三次,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300元 |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195 | 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九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196 |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一般 |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 罚款200元 | 网约车驾驶员 |
197 | 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 | 罚款3000元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罚款5000元 | |||||
严重 | 三次(含)以上违法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罚款1万元 | |||||
198 | 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 一般 | 十日内予以整改的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199 | 未在经营场所和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 | 十日内予以整改的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200 | 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一般 | 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500元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201 | 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000元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202 | 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般 | 三次及以下,或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 罚款5000元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超过三次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1万元 | |||||
203 | 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一般 | 租赁合同缺项或不明确的 | 罚款200元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未签订合同的 | 罚款500元 | |||||
204 | 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或者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违规车辆5台及以下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违规车辆超过5台10台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违规车辆超过10台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205 | 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 一般 | 初次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三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次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206 | 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六项 | 一般 | 初次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三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次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207 | 在承租人租用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车辆期间,获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七项 | 一般 | 初次 | 处3000元罚款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严重 | 三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三次 | 处1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208 |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 | 轻微 | 初次 | 个人罚款200元;单位罚款3000元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第二次 | 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个人罚款2000元;单位罚款1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 |||||
209 | 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处5000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210 | 将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投入运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 | 轻微 |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未超过3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一般 |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3台在10台以内的,或者造成应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车辆超过10台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11 | 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五条 | 轻微 | 质押线路经营权的 | 没收违法所度,处1万元罚款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一般 | 转让、出租线路经营权的,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 没收违法所度,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度,处5万元罚款,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12 | 未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 轻微 | 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罚款1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的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罚款3000元,责令违规车辆停运30日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 |||||
213 | 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破产、解散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未按照规定及时书面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5000元 | |||||
214 | 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合并、分立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权,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5000元 | |||||
215 | 未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16 | 未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执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 罚款5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17 | 未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配备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 罚款5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18 | 未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在车厢内规定的位置公布票价、运营线路图和运营起止时间 | 罚款5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19 | 未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轻微 | 1.首次;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影响或后果 |
告知承诺后不予处罚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一般 | 未对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首末站、途中站配置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 罚款1万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0 | 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或未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未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未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1 | 未制定行车作业计划或未按照计划调度车辆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制定行车作业计划,未按照计划调度车辆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2 | 未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如实填报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3 | 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或未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未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按照价格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未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优惠乘车规定,未提供有效车票凭证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4 | 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举报制度的 | 罚款5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5 | 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在车厢内播放、张贴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频、视频和图文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6 | 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信息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在公交公共网络上推送有损公序良俗的信息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7 |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运营服务规定的 | 罚款5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罚款3万元 | |||||
228 | 车辆技术档案、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行车作业计划、经营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未报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一般 | 未报送备案的 | 罚款5000元 | |
严重 |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
229 | 未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件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 | 处200元的罚款 | |||||
230 |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一般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1 | 未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或未播报线路走向和站点名称,未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2 | 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3 | 发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处置,或未保护乘客安全,先于乘客弃车逃离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4 | 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未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未按照票价退还车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5 | 未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6 | 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和标准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轻微 | 初次 | 处50元的罚款 | 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 |
一般 | 第二次 | 处1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 处200元的罚款,客运驾驶员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237 | 抢险救灾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 一般 | 抢险救灾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38 | 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 一般 | 主要客运集散点客运车辆严重不足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39 |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 一般 | 举行重大社会活动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0 |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条 | 一般 | 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未采取应急运输措施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不良后果的 | 罚款3万元,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1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一般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运营企业 |
242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3 | 未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未确保公共汽车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运营条件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4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锤、急救包、灭火器、监控设备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未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5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6 |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7 | 未制定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未定期对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8 | 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3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49 |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监督电话等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50 |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运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51 | 未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未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提示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52 | 设置广告不得覆盖站牌标识或者车辆运营标识,妨碍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进出站观察视线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行驶安全视线,影响安全驾驶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53 | 未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其他安全生产规定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一般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2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严重 | 造成伤害后果的 | 罚款5万元并可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254 | 未制定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一般 | 经营企业应未制定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5000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255 | 未定期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定期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256 | 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一般 | 经营企业应未配备应急救援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罚款1万元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257 | 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逾期未改正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 轻微 | 首次,及时整改的 | 告知承诺后不予处罚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
258 | 未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八条 | 轻微 | 三次及以下,或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5000元罚款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三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
259 | 未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跨线营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一般 | 未上下乘客的 | 警告 | 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 |
严重 | 上下乘客的 | 罚款100元 | |||||
260 | 使用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轻微 |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 罚款1000元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从事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 | 罚款3000元 | |||||
严重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 罚款5000元 | |||||
261 | 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 罚款1000元 | |||||
严重 | 从事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 | 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 罚款5000元 | |||||
262 | 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轻微 | 3次及以下从事普通货运 | 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从事非危化品的危货运输或超过3次从事普通运输 | 处30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从事危化品运输或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 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 | 处5000元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
263 | 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 轻微 | 车辆座位数在9座及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1万元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车辆座位数超过9座在15座及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车辆座位数超过15座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车辆,并处1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 | 没收车辆,并处10万元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
264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 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 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
免于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或不配合执法或超过30天评定的 | 罚款1000元 | |||||
严重 |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的 | 罚款3000元 | |||||
特别严重 | 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 罚款5000元 | |||||
265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
免于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或超期未整改的 | 罚款1000元 | |||||
严重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 罚款5000元 | |||||
266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轻微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 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
免于处罚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两次及以上 | 罚款1000元 | |||||
严重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发生责任事故的 | 罚款5000元 | |||||
267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一般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268 |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 轻微 | 初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款2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一般 | 第二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款3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款5万元,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责令停业整顿 | |||||
269 | 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轻微 | 初次 | 处5000元罚款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超过3次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九十日 | |||||
270 | 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轻微 | 初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罚款5000元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一般 | 第二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罚款1万元 | |||||
严重 | 第三次及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罚款2万元,责令停业整顿 | |||||
271 |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八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八条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272 |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3 |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二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4 |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三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三项 | 一般 | 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5 |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四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四项 | 一般 | 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6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五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五项 | 一般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7 | 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六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九条第六项 | 一般 | 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拒不改正的 | 吊销其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8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七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79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七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0 |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三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三项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1 |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四项 | 一般 |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2 |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三十九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3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六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六项 | 一般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4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七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七项 | 一般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5 |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三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八项 | 一般 | 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6 |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九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条第九项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287 | 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5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 |||||
288 | 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六十日 | |||||
289 | 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500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列入教练员失信记录,五年内不得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 |||||
290 |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一项 | 一般 |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291 |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二项 | 一般 | 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292 |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三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三项 | 一般 | 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293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四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四项 | 一般 | 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294 | 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295 |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六项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五十一条第六项 | 一般 |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 通报 |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
296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297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298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29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30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301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302 | 超越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303 | 未取得相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轻微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2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伤害后果的 | 罚款2000元 | |||||
304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四项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5万元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 | |||||
30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5万元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 | |||||
306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罚款5万元 | 个人或单位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罚款10万元 | |||||
307 | 未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轻微 |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3小时 | 处5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2小时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足1小时或不组织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 处2000元罚款 | |||||
308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一般 | 网约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处1000元罚款 | 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网约车经营者未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处3000元罚款 | |||||
309 | 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 轻微 |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达5人以下的 | 处2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达超过5人,10人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按规定备案驾驶员超过10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310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一般 | 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处1000元罚款 | 网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
严重 |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
311 | 超过30日未签注考核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三十二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超期31日-60日 | 警告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超期61日-90日 | 罚款20元 | |||||
严重 | 超期91-180日 | 罚款100元 | |||||
312 | 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 | 仪表不整洁,未使用文明用语的 | 警告 | 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含出租汽车驾驶员) |
严重 | 辱骂乘客,用语下流 | 罚款100元 | |||||
313 | 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一般 | 转借、转让、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的 | 罚款1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314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一般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 罚款1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315 | 驾驶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从事营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 | 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货运的 | 处5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严重 | 驾驶非本单位车辆从事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的 | 处1000元罚款 | |||||
316 | 将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轻微 | 未造成事故的 | 罚款20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罚款500元 | |||||
严重 |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 罚款1000元 | |||||
317 | 疲劳驾驶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轻微 | 疲劳驾驶未造成事故的 | 处2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疲劳驾驶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疲劳驾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 处1000元罚款 | |||||
318 | 被投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5日(含)以上10日以内的 | 罚款50元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一般 | 2次或者超过规定时间10日(含)以上15日以内的 | 罚款100元 | |||||
严重 | 3次(含)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间15日(含)以上的 | 罚款200元 | |||||
31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轻微 | 5人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5人次。10人次及以下 | 处5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10人次 | 处1000元罚款 | |||||
320 | 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轻微 | 3次及以下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3万元罚款 | 个人或单位 |
一般 | 超过3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伤亡或恶劣影响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10万元罚款 | |||||
321 | 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 轻微 | 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十台次,三十台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二百七十日 | |||||
严重 | 超过三十台次 | 处3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322 | 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轻微 | 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十台次,三十台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二百七十日 | |||||
严重 | 超过三十台次 | 处3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323 |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轻微 | 十台次及以下 | 处5000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 |
一般 | 超过十台次,三十台次及以下 | 处1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二百七十日 | |||||
严重 | 超过三十台次 | 处3万元罚款,可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三百六十日 | |||||
324 | 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325 | 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326 | 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 | 一般 | 3次及以下 | 处200元罚款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 |
严重 | 超过3次 | 处500元罚款 | |||||
327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轻微 | 一项未公示 | 通报批评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 |
一般 | 两项未公示 | 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 |||||
较重 | 三项未公示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328 | 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不一致,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的,不按规定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轻微 | 3次及以下,或者十日内整改的 | 处500元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一般 | 超过3次10次及以下,或者超过十日在三十日内整改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过十次或超过三十日未整改的 | 处2000元罚款 | |||||
329 |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 一般 |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330 |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一般 | 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331 | 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一般 | 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