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海外人才综合发展环境的要求,经研究,对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其持有效外国护照的子女,按照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可办…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海外人才综合发展环境的要求,经研究,对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其持有效外国护照的子女,按照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可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其持有效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需享受相关待遇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所指留学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相关待遇

(一)上述人员需在沪居留的,可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二)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享受市民待遇;如在国外连续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中招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如在本市参加中招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或上一年度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

(三)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三、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

需要办理《证明》的,应由留学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公函、劳动(聘用)合同。

(二)留学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三)留学人员身份的相关材料(如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使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或在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留学凭证)。

(四)留学人员本市户籍材料(如本市户口簿、集体户口页)。

(五)留学人员子女出生证(含中文翻译件)。

(六)留学人员子女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外国护照(含中国签证、入境章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出具《证明》,留学人员凭《证明》至本市公安、教育、医保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相关结果。

四、其他

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其港、澳、台子女,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8日

点击下载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上海市政策

上海市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ae0@lr5.cn

为您推荐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静安区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