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树立高速公路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收费站。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委员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重庆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星级收费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评定工作。
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评定具体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本单位收费站星级创建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星级收费站由低至高依次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评定等级。
第六条高速公路收费站运营满一年,方可申报星级收费站。星级收费站按千分制量化评定,包含基础设施、收费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综合管理等内容(详见《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星级评分标准》)。
第七条 拟申报五星级收费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费站10车道以上(含);
(二)设置不少于两进两出ETC专用车道;
(三)日均车流量10000辆以上(含);
(四)评分不低于950分。
第八条 拟申报四星级收费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费站8车道以上(含);
(二)设置不少于一进一出ETC专用车道;
(三)日均车流量5000辆以上(含);
(四)评分不低于900分。
第九条 拟申报三星级收费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费站4车道以上(含);
(二)设置不少于一进一出ETC专用车道;
(三)日均车流量1000辆以上(含);
(四)评分不低于850分。
第十条 星级收费站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星级收费站评定每三年开展一次。其中五星级收费站占路网总收费站3%,四星级收费站占路网总收费站7%,三星级收费站占路网总收费站20%。
第十一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评选年的4月底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重庆高速公路星级收费站评定申报表》;
2.《重庆高速公路星级收费站自评情况表》;
第十二条 收费站星级评定委员会于评选年5月对申请星级评定的收费站开展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政务网站进行公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命名。
第十四条 收费站应在规定位置公开悬挂星级服务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星级收费站评定后,经营管理者应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星级收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次星级命名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一)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等公路“三乱”行为。
(二)收费纠纷因处理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因违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重堵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四)在明察暗访中查出问题,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者连续3次明察暗访出现同一问题。
(五)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对星级收费站评定结果加以应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1.收费车道数计算方式:(一)省际主线站(代发卡)每车道按1.2个车道计算;(二)匝道收费站按叠加车道计算,复式车道每增加1个固定亭按0.5个车道叠加计算;(三)未安装收费亭或无收费设备车道不纳入计算
2.重庆高速公路星级收费站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