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工信规[202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2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3日
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推动稳企稳岗稳就业,保障经济循环畅通、加快恢复,促进我市制造业稳定增长。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助企纾困稳经济促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2021年9-12月份产值较上年同期增加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且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积极扩大产能、增加排产和销售的制造业企业给予用电优先支持。(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符合本政策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奖励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3)企业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
(二)为减轻企业申报负担,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审核原则上采用市直部门数据比对的方式,不需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第五条审核流程
(一)启动实施。由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二)指标审核。市工信局依据市直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照政策条款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资金,市工信局不再对市直部门提供的企业数据进行审核。
(三)公示名单。拟奖励名单在市工信局网站、冰城工信公众号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奖励企业。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及时展开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政规[2021]12号规定的期限内有关案(事)件适用于本细则,兑现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细则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