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
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落实《黄河流域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专项规划》,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宁文旅规发〔2021〕9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当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工坊、展览展示场所、传统村落等有关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设施;
(六)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建立台账,并已经制定实施相关保护办法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七)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申报区域和数量
申报区域范围为地市、县(区)。每个地市申报1个。
三、申报材料
(一)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和设立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地区为县(区)级的,由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2.申报地区为地市级的,由申报地区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22年5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文化和非遗处(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设立程序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地区,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论证、实地考察情况和会议审议,提出拟入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并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公布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高度重视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组织专家团队总结梳理地域文化资源和文化形态,科学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按时提交各项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非遗处 刘国红
联系电话:0951-6721090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 375号
邮 编:750001
邮 箱:shewenchu2009@126.com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