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额外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额外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0年11月20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政府自2012年10月27日起调高了「额外印花税」的税率及延长了须缴纳「额外印
花税」的物业持有期。
在2022年2月份的住宅物业交易中,印花税署确定17宗根据《印花税条例》须缴
纳「额外印花税」的交易,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按物业持有期分类
表列如下:
取得物业后计的持有期 宗数注1 税款注2
(千元)
6个月或以内 0 0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1 1,080
超过12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16 7,064
合计 17 8,144
此外,最近六个月涉及「额外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9月 32 14.0
2021年10月 28 10.7
2021年11月 35 21.1
2021年12月 34 35.9
2022年1月 25 15.3
2022年2月 17 8.1
(II) 买家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买家印花税」适用于所有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后取得的住宅物业。
最近六个月涉及「买家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税款注2
(百万元)
2021年9月 118 445.4
2021年10月 70 403.3
2021年11月 117 210.6
2021年12月 159 888.1
2022年1月 117 211.1
2022年2月 80 238.1
(III) 双倍从价印花税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
除《印花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1 部税率(即划一为
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适用于任何在 2016 年 11 月 5 日或以后签立以取
得住宅物业的文书;「从价印花税」第 1 标准第 2 部税率(一般称作「双倍从价
印花税」税率)则适用于任何在 2013 年 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
立的非住宅物业交易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 2020 年 11 月 26 日或以后
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的「从价印花税」则以第 2 标准税率征收。
最近六个月签立的物业交易文书,并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及第1标准第2部税率
征收「从价印花税」的宗数及款额,表列如下:
月份
宗数注1
按第1标准税率征收的
「从价印花税」税款
(百万元)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住宅 非住宅 总数#
2021年9月 425 2 427 1,158.4 0.1 1,158.5
2021年10月 263 1 264 831.6 0.2 831.8
2021年11月 337 3 340 764.2 0.1 764.3
2021年12月 323 2 325 1,182.4 0 1,182.4
2022年1月 294 1 295 501.2 0 501.2
2022年2月 175 1 176 416.5 0 416.5
#由于进位关系,个别数字相加未必与总数相等。
注1: 根据《印花税条例》,纳税人须在签立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后30天内
缴付印花税。上表所列个别月份的印花税数据或会包括之前月份的交易个案,因此未必能
够完全反映该月的市况。
注2: 根据该月所收取的印花税款额计算,包括缴交补加印花税(当注明代价低于物业的市值)或
分期缴交印花税税款,但不包括因取消物业交易而获退回印花税款,或因转换住宅物业或
购买物业作为重建而退还部分印花税等。
公布日期:202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