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教育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厦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助力两岸融合的意见》(闽政文〔2021〕97号)以及国家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推动厦门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更好地服务抓经济、促全局,助力两岸融合,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强做优职业教育资源
(一)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加快推动同安职业技术学校扩建项目、翔安职业技术学校和集美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争取2023年投用。推动“十四五”期间在海沧区新建一所3000人规模的中职学校。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国资委,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按照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对入选省级“双高计划”的市属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期内按照不低于省里标准的1.2倍予以经费支持;对入选省级“双高计划”的区属中职学校和专业群,区级按照市属学校标准予以经费支持,市级统筹教育费附加经费予以适当补助。对民办高职院校入选省级“双高计划”专业群的,按项目予以专项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职业院校)
(三)逐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从省级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中遴选6-8个专业试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高职院校)
(四)开展普职融通试点工作。探索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互享、教师互派、学分互认、学籍互转。从2021年起启动高中阶段普职融通试点,逐年扩大试点规模。普及职业启蒙教育,遴选建设15-20个市级职业教育体验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畅通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通道。推动中职与高职结对融合发展。遴选一批优质中职学校联合高职院校合作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支持省级“双高计划”院校及专业群与本科高校联合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大支持力度,争取一批“3+2”专本贯通专业列入省级试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六)加快筹建海洋职业大学。综合各方面资源优势,扩大海洋职业人才培养力度,筹建海洋职业大学,服务国家、省、市海洋发展战略需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
(七)支持厦门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推动厦门技师学院按程序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办学规模逐步扩大至16000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八)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在市级及以上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建设基础上,遴选10个现代学徒制建设项目,总结提炼推广现代学徒制“厦门模式”,并对项目予以1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职业院校)
(九)遴选一批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每年遴选认定10个左右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鼓励在厦台企申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项目。纳入产教融合型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建设一批产业急需高水平专业(群)。紧密对接厦门市千亿产业链群,建设30个左右市级高水平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3年建设周期内,每个专业(群)予以50万元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职业院校)
(十一)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园区。各区要围绕厦门重点发展产业和工业园区空间布局,联合在厦科研院所、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在软件信息、互联网、航空、蓝色经济、健康、高端智能制造等产业领域重点打造一批产教融合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对产教融合项目,可免费提供场地或给予场地租赁优惠,对参与产教融合项目企业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市、区财政对积极参与产教融合项目的所属职业院校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委台港澳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海洋局,火炬管委会,各职业院校,有关高校)
(十二)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面向厦门、服务全省、辐射台湾地区,建设一批具有区域行业特色,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为一体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经认定为市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按投入一定比例,予以不超过300万元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三)建设一批产业学院。围绕重点发展产业,鼓励在厦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创办产业学院。遴选建设一批市级产业学院,推进产业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改革,提升产业学院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对列入市级产业学院的,予以建设经费支持,鼓励企业投入经费、人员和实训设备共建产业学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各职业院校)
三、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十四)提升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强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培养。鼓励留厦就业,结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毕业生当年留厦就业状况予以奖励,留厦就业状况数据以人社就业和社保数据库为支撑。对职业院校师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予以学校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五)推动职业院校教学改革。适应生源多样化特点,推动“三教改革”。开发“厦门职教云平台”,汇聚职业教育资源,推动职业院校组建信息化教学应用实践共同体,促进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中华职教社,相关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各职业院校)
(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依托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设立“厦门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提升教学服务能力,扩大职教科研的广度和深度。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创新发展理论及实践研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中华职教社,相关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有关高校)
四、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
(十七)深入推进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争取到2025年,中职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比18%以上。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在中职学校开展“教师队伍师德建设、岗位大练兵和校长教师进社区进家庭”三项主题活动。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鼓励职业院校教师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培养一批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和教学创新团队,对列为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的,予以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职业院校)
(十八)实施职业教育人才引进计划。完善对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政策。引进境内外一流高校毕业生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引进的台湾职业教育专才到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评价体系。支持在厦的台湾优秀教师申报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在职业院校设立大师工作室,参照名师工作室予以一定建设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台港澳办、市委组织部 (人才办),市中华职教社,相关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各职业院校)
(十九)共建两岸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以厦门为主阵地,引进台湾优质师资与教育机构,共建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支持厦门理工学院等应用型本科高校和高水平职业院校建成国家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支持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与厦门职业院校合作举办师资培训中心。定期互派两岸职业院校教师开展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台港澳办,市中华职教社,各职业院校,有关高校)
(二十)改革教师聘用及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学校30%编制员额内自主招聘兼职教师政策,未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的职业院校可由同级财政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水平核定补助经费。对同时具有教师和其他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绩效工资可高于只具有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台湾特聘专家(专才)或其他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单列,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公办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及与教学科研相关的社会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可提取不超过70%的比例用于绩效工资发放,结余部分可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各职业院校)
五、加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二十一)推动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年培训人次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数的2倍。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院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可依法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职业院校)
(二十二)深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推动职业院校积极参与1+X证书制度实施,服务学生成长和高质量就业。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高等级证书的行业企业认可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职业院校)
(二十三)积极开展厦台人才培训合作。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在厦合作设立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两岸职业院校、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在职员工技能培训。对来厦就业创业且依法办理手续的台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享受与厦门劳动者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职业院校)
六、推动职业教育开放办学
(二十四)推动厦台职业教育合作。鼓励引进台湾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开展职业教育,共建二级学院,通过委托管理、联合设立专业共同培养人才。促进职业院校建立“姊妹校”关系,遴选建设10个厦台职业教育合作交流示范校,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定期合作举办海峡两岸职业教育论坛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台港澳办、市人社局、团市委,市中华职教社,各职业院校)
(二十五)扩大境外办学和留学生招生规模。吸引“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学生来厦留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陈嘉庚奖学金”职业院校留学生招生规模。推动职业教育国际化,鼓励职业院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支持职业院校参与建设“鲁班工坊”,建设面向“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市外办,市中华职教社,各职业院校)
七、落实职业教育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弘扬“嘉庚精神”,创新“三全育人”方式,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利用部省市协调推进机制,成立厦门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发展职业教育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
(二十七)建立稳定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新增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建立“基本保障+发展专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确保落实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设立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为厦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二十八)加强职业教育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每年举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开展职业教育改革成效评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职业教育先行先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表扬。(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中华职教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