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研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结题验收、评价等各个环节及其他科技活动中各责任主体的有关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技术创新引导等各类科技专项。
政府工作人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科技局制定南宁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对南宁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负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科研履约情况,统筹各类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有关失信行为的认定、科研诚信记录与管理、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诉与处理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集、记录、维护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相关责任主体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各责任主体按照分层级管理的要求,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依法依规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和记录科研信用信息。
第二章 科研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 南宁市科研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包括以下3类责任主体:
(一)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二)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科研信用信息主要由各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状况信息构成。
第七条 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和机构的基本信息。其中,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申报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法人或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的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信用行为发生的时间、事实描述和相关证据,以及信用行为认定时间、有效期等信息。
第九条 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信用等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息。
第三章 科研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管理业务工作全过程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分类、记录、存档、形成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记录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任主体自行报备、承诺;
(二)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三)其他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联的单位提供;
(四)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的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及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记录主体”)分别依据3类责任主体的基础记录、优良行为记录及失信行为记录等形成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并核实认定,如实记录。
(二)市科技局根据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责任主体的信用等级。
(三)市科技局可将合法采集的其他与科技活动有关的有效信用数据用于评定、调整各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承担)人员、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及评审评估咨询专家为科研诚信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工作职责分工,主动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状况。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市科技局进行信用调查、记录及维护工作。真实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其申报南宁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信用材料。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共3个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的基础信用等级为“一般”,存在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记录的,予以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各类责任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并经与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科技厅、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对外交叉对比,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优良”,并列入“守信名单”,推送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期2年:
(一)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单位和人才项目称号的个人。
凡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各类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并移出“守信名单”。
第十六条 各类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时,信用评价等级调整至“较差”等级,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有效期2年:
(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经费预算安排;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有重大造假行为;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被自治区科技厅、各县(市、区、开发区)等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无申请终止结题项目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6.其他科技专项无正当理由,未通过专项工作考核验收或者逾期超过6个月未提交考核验收申请材料等;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8.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或被相关行政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9.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评估评审咨询专家
1.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资格,包括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2.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 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4.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5.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6.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学术不端行为。
(三)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管理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或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为本单位及关联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或违反制度规定执行;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原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6.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同一责任主体有两种及以上身份的,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评价;同一科技计划项目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分别对责任主体评价;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独立评价。
第十八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公开。信用评级结果为“优良”和“一般”等级的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对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作为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对各信用评价等级区别应用如下: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的,在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和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给予其承担和参与南宁市科技计划任务、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资格。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的,限制其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得从事评审评估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其他科技项目(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不予推荐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一旦记录,立即生效。结合南宁市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科技专家库,不断完善南宁市科研信用信息,并与广西科研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奖惩提供支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承诺和核查制度,在申请、承担南宁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南宁市本级其他科技专项工作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同时市科技局在立项前应对计划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等主要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不予立项。对在上级科技部门信用评价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在南宁市科技管理中参照上级部门处理方式对应处理。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针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失信行为和责任主体,实行限制修复管理:
(一)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责任主体在3个月内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
(二)限制修复期满后,责任主体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信用修复,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如不主动申请修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公示期为2年。若公示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公示期再行累加延长,不可申请提前信用修复。公示期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转为内部保存,具体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管理服务机构(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整改进行信用修复,不适用以上提前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由相关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科技局收到责任主体提交的修复申请后,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做出修复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原始失信记录信息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七条 造成较大影响的失信行为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