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 |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450721003W02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南宁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10073223511203450721003W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上级下放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权限划分: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2.《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下放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商加贸发〔2016〕18号)》将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工作统一下放至各市商务局(委),实行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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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南宁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3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
承诺办结时限:3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10073223511203450721003W02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71-4953621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771-5593583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网上公示:http://nn.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0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电话查询:0771-4953621;现场查询: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5楼B座“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 |
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登记需符合如下条件:1、不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
2、不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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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申请书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黑色字体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打印;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法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运行系统审查。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按照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的格式要求进行审核。 2.材料要求: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运行系统如实填写业务信息,提交到管理端。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与运行系统输入的一致。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窗口电话:0771-4953621;
办理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5楼B座“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交通指引:南宁市民中心交通指引: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或乘坐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地铁站(A口)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poi/%E5%8D%97%E5%AE%81%E5%B8%82%E6%B0%91%E4%B8%AD%E5%BF%83/@12065759.075,2584709.77,19z?uid=847ac3aff52adb62fb2213ed&ugc_type=3&ugc_ver=1&device_ratio=1&compat=1&querytype=detail。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依据文号: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条款号:第五条
颁布机关:外经贸技
实施日期:2012-03-08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31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2-01-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颁布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实施日期:2004-07-01
设定依据属性:法律
条款内容: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四、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自治区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
四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10073223511203450721003W02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商务贸易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技术进口合同、技术出口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第四十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2 | 企业营业执照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市场监管部门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第四十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3 | 自由技术进口(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第四十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五、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1.企业领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前,要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并录入信息吗?
解答:1.企业领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前,应登录商务部网站上的“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所提供书面材料必须与系统输入的一致。
2.涉及外文证书以及合同文件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