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商业特许经营跨省经营以外的备案 | |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451021008W01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受委托组织 |
实施主体:南宁市商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受委托组织 |
实施编码:1145010073223511203451021008W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上级委托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权限划分: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中规定:将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第94项: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
行使内容:南宁市辖区内从事跨省以外的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10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 |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10073223511203451021008W01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771-4953621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监督投诉电话:0771-5593583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网上公示:http://nn.zwfw.gxzf.gov.cn/gxzwfw/bjgslist/gotoBjgs.do?webId=10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电话查询:0771-4953621,现场查询: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5楼B座“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根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2.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详见附件2。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二、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窗口电话:0771-4953621;
办理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5楼B座“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交通指引:南宁市民中心交通指引: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或乘坐地铁3号线至五象湖地铁站(A口)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
地图定位链接:https://map.baidu.com/poi/%E5%8D%97%E5%AE%81%E5%B8%82%E6%B0%91%E4%B8%AD%E5%BF%83/@12065759.075,2584709.77,19z?uid=847ac3aff52adb62fb2213ed&ugc_type=3&ugc_ver=1&device_ratio=1&compat=1&querytype=detail。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
条款号:第八条
颁布机关: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7-05-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85号公布)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依据文号:桂政发〔2013〕44号
条款号:第94项
颁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3-09-29
设定依据属性:地方政府规章
条款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第94项:委托设区市、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商商贸发〔2009〕186号
条款号:商商贸发〔2009〕186号
颁布机关:商务部
实施日期:2009-07-27
设定依据属性:部门规章
条款内容:商务部商商贸发〔2009〕《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186号)中规定:将跨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四、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自治区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是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 |
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备案通知书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
送达付费方式:政府支付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010073223511203451021008W01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商务贸易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营业网点分布情况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市场监管部门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3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4 | 特许经营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5 | 企业简介及特许经营基本情况、申报业务情况说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6 | 申请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7 |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说明:市场监管部门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8 | 上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复印件 原件份数:0 复印件份数:1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
五、特别程序
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申请条件包括什么
解答:1. 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没有达到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
2.从事特许经营企业与2个直营店不是同一法人或企业对合作直营店没有绝对控股。
3.子公司申请特许经营,但商标所有权为集团公司,没有办理或提供商标授权使用相关证明。
4.特许人没有取得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