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12号)文件的公示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鉴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12号)已完成其阶段性调控使命,拟予以废止。
特此公示。(公示期10天)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附一 拟予以废止文件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加强土地供应。落实供给侧改革政策,强化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加大调控力度,根据各区域房地产用地供需关系制定差别化供地政策。对于房地产用地需求较大的哈西、松北等地区,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并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对于香坊区等老城区旧城改造释放的住宅用地,及时组织供应;对于商品住宅库存规模相对较多的阿城区、利民开发区等地区,适当控制住宅和商服用地供应,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自即日起,在主城区6区(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区域范围内,取消建设单位网签合同备案信息注销权限,凡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起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条件。进一步降低个人债务风险,在延续现有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将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0.5调整为0.4。此项政策实施前,申请贷款职工已与开发企业签订联机备案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或者已办理《批准存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评估通知书》、交足购房首付款并取得资金票据的,仍执行调整前公积金个人贷款还贷能力系数。
四、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信贷调控政策,严格控制二套以上购房的首付和利率标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标准,抑制投资和投机购房需求。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商品房价格备案和预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加大联合执法处罚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等行为。严格房地产中介管理,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清出市场。
此前我市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政策规定有与本通知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5日
哈尔滨对一些过去阶段性的收紧政策进行废除,也是基于市场和形势变化而调整的。废除限售政策,标志着房地产政策约束和捆绑的内容减少,也是楼市政策放松的重要体现。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哈尔滨此次楼市政策调整的效果如何,仍待进一步观察。自2021年下半年至今,哈尔滨楼市下行明显,叠加数次疫情反复影响,市场成交一直探底,购房者保持观望态度。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府多次并及时发布扶持性政策。此次取消限售,一定程度上激发二手房置换需求,但当前购房者置业预期较弱,居民消费更趋理性,预计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效果有限。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充分释放购房者需求”和“满足购房者合理的购房需求”, 各地积极落实因城施策,房地产调控政策逐步向需求端侧重,购房者置业情绪略有好转,但整体预期仍偏弱。若哈尔滨废除限售政策落地实施,预计未来或将有更多城市效仿跟进,主动积极调整。但在房住不炒主基调下,热点城市调整预期较小,但预计更多涉及市场调整压力较大的城市。
2021年10月1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哈尔滨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市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间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A
满足这些条件开发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意见》,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B
符合条件人才购首套房最高可获10万元购房补贴
依据《意见》,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购房人才的购房情况经人社、教育、住建部门共同认定,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购房人出具经网签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市财政将资金拨付资金申请部门负责发放。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C
10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5%执行
依据《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D
放宽年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提高至30年
依据《意见》,我市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E
健全机制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
依据《意见》,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统一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和发布口径,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进行发布,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不实信息,依法依规处置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找准产品定位,提升产品品质,共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市九区按上述意见执行,各县(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为助力房企减负,本次《意见》主要提出了6项利好政策:
具体来看: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对年度信用等级为绿牌和蓝牌的开发企业,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层达到一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多层达到二层工程主体施工形象的,企业可按栋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2022年12月31日前,对于已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满足返还条件的,应尽快予以返还。同时,根据企业信用和项目建设进展实际,监管资金入账金额在扣除5%留存监管资金后仍有余额的,在返还各阶段监管资金的基础上,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额度的20%,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3、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4、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属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金融、住建、公积金、不动产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适时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做好市场监测分析工作。
6、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六个月内缴齐剩余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
为提升购房需求上,本次《意见》主要提出了8项利好政策:
具体来看:
1、对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哈购房施行购房补贴政策。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6个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创业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各类人才,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万元、全日制硕士生5万元、全日制本科生3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2万元。
2、对原籍不在当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哈的新市民,在哈购置首套商品房时即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万元。
3、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4、放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
5、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6、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
7、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开户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8、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