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来 源: | 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 | 公告 |
成文日期: | 2022年03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22年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