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标  题: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来  源: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公告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24日

发布日期:2022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代众查策小编整理了一下历年减免增税的资料,仅供参考:

2008年11月1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2019年1月1日,青海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2019年1月1日,海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种税费按50%税额幅度减征

2019年1月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50%

2019年1月1日,贵州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

2020年2月25日,免征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个月其他地区降至1%

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个月其他地区降至1%

2021年1月1日,四川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项税费减征50%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及解读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不代表代众查策立场,代众查策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政策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政策容影响到您的合法权益(内容、图片等),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作者: 代众查策网

「代众查策小助手」 专线:0451-81320128 转 820 邮箱:workweixinb54ea0@lr5.cn

为您推荐

2024年辽宁省拟备案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2号),经企业申报、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 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 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征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推动解决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互联网...

“院士之乡”释放“才富” 集聚效应

“院士之乡”释放“才富” 集聚效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