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隶属海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2021年12月27日
政策原文见附件
附件下载1: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