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新型消费,加强商贸实体培育,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新型消费,加强商贸实体培育,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根据《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0〕1316号),现就组织申报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青海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企业)。

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全省商业体系发展要求,能够充分体现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企业经营能力提升,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申报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单位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无失信记录;未拖欠省级各类投资基金收益及本金。

4.同一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二)以下不得列入申报和支持范围

1.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本年度支持范围的;

2.近二年内,在相关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中有不良记录的、且未整改的;在国家有关部门信用平台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且未销号的;

3.建设类项目的同一内容,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同笔贷款、相同期限已获扶持的;

4.同一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连续超过2年获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5.补助额度过小的项目。

二、支持内容

支持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投资的建设类项目(步行街奖励项目建设期为3年);期间新增贷款类项目,支持一个年度贷款利息。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商贸市场实体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及配套的物流系统设备购置和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建设。

(二)商贸流通业服务项目。重点支持城区商贸实体培育,包括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商超等商贸实体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化改造,引进品牌连锁店建设;商贸物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包括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信息化、标准化、绿色化建设,冷链集配中心建设;步行街改造提升,培育发展夜间经济。

(三)基本生活服务业项目。包括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含大型商贸企业发展社区便利店、超市、餐饮店等直营连锁,智能信包箱(快件箱)等便利设施进社区);家政服务示范区试点建设,家政行业标准制定,家政领跑者企业评定;举办美食节及拉面文化活动,中央厨房建设等。

(四)公共服务业项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重点支持车间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安全环保治理、信息化建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含网点布局、设施设备更新);布草洗涤行业建设(重点支持车间升级改造、设施设备购置)。

(五)电子商务服务业项目。支持电子商务(数字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数字生活城镇建设;支持提升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建设,包括电子商务(数字商务)产业园、电商直播基地(中心)建设,知名电商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开发小程序、信息化系统建设;支持促进青海特色产品线上销售,包括特色产品线上专场活动、线上线下融合专题促销活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已覆盖的地区限报。

(六)步行街奖励项目。对评定为2021年“青海省特色步行街”的企业采取“先评后奖”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其他服务业发展项目。包括省政府确定的各类重点展会,青海省数字商务(商业消费监测)服务项目、青海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审批系统建设项目、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培训、规划等。

三、支持方式

(一)后补助。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对截至2021年底,近2年内立项或备案并已建成、验收、投入使用未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实际资金投入情况,实行“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并已支付省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给予其中一年期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项目。“青海省特色步行街”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各相关申报企业和单位按以下资料清单,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左侧胶装,书脊注明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

(一)共性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须盖有会计师事务所条形图章),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图片资料需注明内容、拍摄时间并用A4纸彩色打印,申报材料中复印件需清晰。

(二)后补助项目

1.建设类项目。后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后补助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2),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支出的付款凭证及其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合同。涉及建设类的项目需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土地、建设、环评等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验收情况,项目建设平面图和图片资料(项目建设场地全景、项目建设等)。

2.步行街奖励项目。后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后补助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2),省商务厅认定文件,近3年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支出的步行街改造投资付款凭证及其对应的发票、记账凭证、合同。

(三)贴息项目

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5),贷款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情况表(附件6),贷款合同,借据或借款凭证(彩色复印),贷款到账凭证、归还本金的单据、归还利息的单据和发票、记账凭证。

五、申报要求

(一)属地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实行属地逐级申报,省级项目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直接申报。超过时限和越级、单独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对申报项目负责,择优选择项目上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需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信用记录查询表(附件8),汇总后一并报送。

(三)时间要求。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于2022年4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上报省商务厅财务处、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附申报材料各一份。

今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下达(不实行因素法切块分配),项目申报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经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项目。

六、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财务处            李正欣    0971-6321739

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张晶玲    0971-3660196

民生商贸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报废机动车和二手车)项目由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联系人:赵宇浩,联系电话:0971-6321781;

商贸流通业服务、步行街奖励、公共服务业(再生资源)、基本生活服务业(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项目由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负责,联系人:徐杨阳,联系电话:0971-6321648;

基本生活服务业项目由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负责,联系人:冯小刚,联系电话:0971-6321190;

电子商务服务业项目由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数字商务处)负责,联系人:宋昊,联系电话:0971-6321931;

附件:1.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后补助项目支出汇总表

3.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申报表

4.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审核汇总表

5.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6.贷款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情况表

7.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汇总表

8.2022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9.后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资料封面参考格式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

1.财34号附件
2.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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