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地(市)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组织我区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更名及异地搬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申报范围
1.首次认定。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中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认定。
2.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即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3),在2022年需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自我评价。拟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中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注册登记,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材料。拟申报企业按《工作指引》的要求,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书面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详见附件1、2)。
3.附件上传。申报企业在系统中上传压缩在15M以内的附件材料,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财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定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性证明材料、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主要证明材料。
4.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和系统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检查企业在藏生产经营情况,并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
5.中介机构条件。拟申报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条件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向区科技厅备案并签订中介机构承诺书(备案条件及中介机构承诺书详见附件4),由自治区科技厅核实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中介机构向企业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效。
6.企业诚信。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一年内不可再次申报,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
(一)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向迁入地区科技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工商)复印件
4.迁出地清税证明复印件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二)经自治区科技厅核实无误的,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中完成迁入程序。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自治区科技厅向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企工作网”上进行公告。
三、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企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限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企工作网”上予以公告。
五、受理时间
2022年共组织三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5月20日;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7月29日;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至10月18日,拟申报的企业一年内只限申报一次。
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及更名工作全年受理。
六、材料报送要求
拟申报企业需到各地市科技局备案,并提供各地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函。在规定时间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19号 科技厅2号楼四楼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扎西普尺
联系电话:0891-683787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装订要求
3.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4.中介机构条件及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