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重新入网仪器设备等信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要求,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新建系统,与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对接,原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在山东省科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要求,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新建系统,与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数据对接,原入网科学仪器设备在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无法继续使用,需更新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做好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及创新券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将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启动仪器设备等信息的重新入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网单位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二、入网范围

凡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入网。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和准予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入网,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服务。

三、入网说明

(一)入网单位须按规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instrument/#/)注册成为会员,完善信息并申请开放共享。

(二)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能够正常运行,并明确负责人;入网单位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主要附件要填写清楚,以便用户检索;要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

(三)入网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制度,及时填写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开放共享相关信息;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于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信息采集和入网工作。

(二)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明确专人作为协作共用联络员,负责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及共享工作,确保高效高质对外开放服务。

(三)省科技厅将把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及开放共享情况作为下一步省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采取申报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单位将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庞怡、张振宁、韩珺

联系电话:0531-51751591、51751102、51751103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高新区舜华路607号

省科技厅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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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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