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及有关政策文件,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银川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我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书面意见函寄我厅外商投资服务处。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至4月7日。
联系人:靳珺珂
联系电话: 0951-5960746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1710室
邮编:750004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银川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 银川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我区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享受“十四五”期间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条 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设备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申请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原件(附表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提交其有法人资格的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附表2)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附表3)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
(五)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附表4);
(六)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附表5);
(七)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认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尺寸),报送至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核。五市商务(经合)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明确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
(三)复核。自治区商务厅自收到由五市商务(经合)主管部门转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如需补充材料,自治区商务厅于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于收到通知3个工作日内补报材料。
(四)实地核查。申报材料书面复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税务局前往外资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查看研发活动开展情况。
(五)结果公布。自治区商务厅将认定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将认定结果函告银川海关,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报送商务部。认定不通过的,自治区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按照认定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自治区商务厅函告银川海关,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第八条 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设备,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设备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条 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自治区商务厅查实后函告银川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之前已免税进口设备予以补税等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表: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4.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5.外资研发中心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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