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等相关要求,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加大新产品和标准的研制力度,加快首台(套)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促进工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2日至4月9日。意见请发送至邮箱510612378@qq.com或邮寄至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路361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促进处,邮编:750001,联系人:张杰 电话:0951-636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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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自治区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暂行)》(宁政办规发〔2021〕4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等相关要求,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加大新产品和标准的研制力度,加快首台(套)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促进工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的组织实施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自治区新产品新标准专项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施,涉及的奖补资金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 专项类别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新产品新标准专项分为新产品、新标准、首台(套)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奖补,具体如下:
(一)新产品奖励。对被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鉴定为自治区新产品的工业企业实施奖励。
(二)新标准补助。对主导、主持或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修订的自治区内企业和社会团体进行补助。
(三)首台(套)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以下简称首台(套)首批次)奖补。对我区企业研制的列入国家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品,给予销售奖励;对列入《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品,给予保费补贴。
(四)《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我区装备及新材料产业优势领域和发展需要作动态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五条专项的奖补标准如下:
(一)新产品奖励标准。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工业企业,每项新产品按照研发费用的30%给予奖励,但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多项新产品奖励数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标准补助标准。对主导制修订工业及信息化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修订的,减半补助。对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和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的制定水平高、覆盖范围广、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主导制定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其他单位视为参与单位。
(三)首台(套)首批次奖补标准。
1.销售奖励。对我区企业生产列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产品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销售额5%(年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2.保费补贴。对我区企业生产的列入自治区目录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按照其投保年度首台(套)首批次“综合险”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保费不低于20万元)。单个企业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年度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时间按投保期限据实核算,连续不超过3年。已享受国家保费补贴的不再享受自治区保费补贴。
第三章 专项奖补条件
第六条奖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标准补助的申报主体可以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结构健全,近两年未连续亏损。
(二)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专项申报通知等对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四)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要求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具备产品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无侵犯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
(五)重点新材料产品首批次应用奖补要求申报主体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产品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市场前景好;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售后服务能力强。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新材料生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险补偿申请。
(六)项目不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专项申报的材料要求
第七条申请专项奖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产品奖励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新产品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2.新产品费用有关的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二)新标准补助、首台(套)首批次奖补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共性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门材料
(1)新标准补助。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申请国际标准制定的,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参与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
(2)首台(套)首批次奖补。
a.合同复印件。首台(套)首批次制造方和最终用户方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包括购买方、产品价值、合同签订时间、质保期限、产品交付时间、买卖双方盖章页等信息,外文合同还须提供关键信息页翻译,外币交易项目须提供参考汇率)。
b.销售发票、收入进账凭证。
c.企业专利、专利授权书、技术鉴定等技术水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d.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应包含相关目录产品所列参数检测结果)。
e.保单、保险费支付凭证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投保产品属于补助范围内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f.申报通知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专项的奖补程序
第八条专项的奖补程序如下:
新产品新标准专项奖补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
(一)新产品奖励程序
1.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信厅通知,向自治区工信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研发费用核定材料。
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新产品的研发费用进行核定。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第三方机构核定的研发费用,核算奖励数额,实施奖励。
(二)标准制定补助、首台(套)首批次奖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的申报通知要求,向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市工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2.各市工信部门初审。各市工信部门对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3.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其中,标准补助会同市场监管厅组织专家审核评审;首台(套)首批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宁夏银保监局对保费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现场考察或进行申报答辩)。
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补助项目及额度。
第九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和审计核查工作。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已拨付资金,纳入企业征信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取消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各市工信部门对企业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新产品新标准奖补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产品新标准专项的资金申请、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专项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新产品鉴定验收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宁工信规发〔2021〕7号)及《自治区首台(套)技术装备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5号)随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