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汇编

为促进科技成果在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转移转化,提高技术源头供给能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科技成果转化…

为促进科技成果在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转移转化,提高技术源头供给能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设立兰州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树立“四棒接力”的科技成果转化思维,着力打通“基础理论研究——实验室研究——中试放大及功能验证——工业化生产”四个接力环节,重点解决第三棒缺位或接力不足的问题,全力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带动力强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兰州自创区落地转化。到2022年,培育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10个,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40家,培养技术转移转化专业人才至少100名,转化重大科技成果100项以上,建成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转化平台

1.科技成果征集。开发“兰州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系统”,链接科易网、兰州科技大市场等省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企业需求、科技项目、科技专家等数据库,积极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征集科技成果,鼓励各类用户在网络系统实名注册,登记科技成果,逐步将全国乃至全球的优质科技资源纳入系统。

2.科技成果筛选。建设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专家智库,建立科技成果筛选机制,对已征集的科技成果进行分类、评价、筛选,遴选出成熟度高、适于转化、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优秀科技成果和技术推广目录,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创业者等在区内进行投资转化。

3.科技成果交易。广泛开展创新论坛、科博会、科交会、项目路演等交流对接活动,为成果“提供方”和“需求方”实地对接提供沟通平台。建立科技成果专业化、市场化定价机制,指导科技成果所有方以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协议出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技术成果交易。

4.科技成果落地。将完成交易的科技成果列入跟踪培育对象,对完成实验室研究阶段的项目,引导投资转化方进入兰州自创区孵化器;对完成中试熟化阶段的项目,引导其进入企业加速器或直接落地产业园,培育和扶持科技成果在区内就地转化。

(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5.建设小试平台。对高校、院所、企业现有的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等进行资源统筹,按功能定位分类,构建开放共享的小试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方提供数据积累、工艺优化、二次研发等服务,提出适合中试生产和投放市场的产品路线。

6.建设中试基地。围绕生命健康、新材料、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等,通过升级、自建、协同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专业中试基地,开展样品生产、技术鉴定、批量试制、工艺熟化等服务。制定兰州自创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对区内的中试基地予以验收、认定、挂牌,对中试机构的建设运行予以扶持。

7.建设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平台。面向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直接引进或联合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功能测试评价认证中心,专业提供功能认证、应用场景实测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加入认证平台运营合作,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兰州自创区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给予资金支持。

8.培育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围绕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转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择优培育一批兰州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建立完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构建多元投资转化体系

9.吸引天使基金、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银行等投资机构加入兰州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投资行列。对甄别筛选出来的科技成果,政府进行A轮投资,吸引社会资本进行B、C轮投资,加快企业创办和项目落地速度,帮助企业快速成长。

(四)壮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10.加强与兰州科技大市场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联合兰州科技大市场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成果推荐、技术引进、技术攻关等服务,促进优质成果优先在兰州自创区转化落地;引导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等,为区内企业开展技术引进、法律保护、专利代理、科技评估等专业服务;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提升跨区域技术转移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技术成果交流推介

1.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主办、承办与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层次科技交流活动,经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按照活动费用实际发生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费用补贴;兰州自创区内的企业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科技成果展会的,按照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两次。

(二)支持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2.在兰州自创区内建设专业中试基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的,建成运行后,经评审认定,按照建设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后补助;在区内建设重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的,按照建设总投资的50%,经评审,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根据中试和检验检测服务成果,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中试基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连续三年给予50-100万元的机构运行经费补贴。

4.兰州自创区认定挂牌为专业中试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通过CNAS认可、国家级CMA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认定为兰州自创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引进转化技术成果

5.企业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在区内实施转化,完成中试,正式投产的,按照产品中试费用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

6.对发展前景好、经济附加值高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区内企业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7.加强新产品应用示范,促进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应用企业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8.科技人员持有科技成果并在区内创办企业落地转化的,经专业评价,政府引导基金给予A轮投资,并引导社会资本跟投。

(四)支持成果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9.国际、国内技术转移转化品牌服务机构在区内设立总部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经评估认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

10.兰州自创区内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促成区内实际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并落地转化,信誉良好的,以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实得财力连续三年给予等额奖励。

1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二次奖励。

(五)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协同创新平台方案

 

切实有效打通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创新与产业紧密对接,探索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协同创新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托优势科技资源、龙头企业依托行业资源,联合投资机构等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到2022年,建成兰州自创区主导产业领域的研究院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设立符合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科技创新工作站、企业科技研发中心;设立兰州自创区开放实验室。

二、建设内容

(一)产业研究院

与中科院兰州分院、兰州大学、兰州理工大学、甘肃中医药大学等高校院所,围绕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建立产业研究院。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化实体运作,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及共性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兴产业孵化育成和人才聚集与培养。

兰州自创区引导、参与研究院建设,以货币、楼宇、土地投资入股、运行经费补贴等方式给予研究院配套支持,并在建设用地、项目与人才引进等方面为研究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建立和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估制度,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绩效评估专家组,定期对产业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每3年为1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研究院,并及时公告评估结果。

(二)科技创新工作站

高层次人才、技术团队、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围绕兰州自创区总体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为区内企业提供产品定位、技术培训、研发外包、技术创新路线咨询等服务的,经认定,挂牌设立为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工作站。科技创新工作站每年与兰州自创区签订提供服务的合作协议,并进行目标考核。

(三)开放实验室

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各类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可认定为兰州自创区开放实验室。鼓励开放实验室在完成正常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科研队伍、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与自创区内企业、研发中心、创业团队等进行资源共享。

(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等单位联合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为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项目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政策措施

(一)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采取以注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符合兰州自创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设立产业研究院1000万元基金参股。根据产业研究院研发的科技项目,连续3年给予100-3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产业研究院产生成果交易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奖励。

(二)认定为兰州自创区科技创新工作站,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与科技创新工作站的合作。科技创新工作站产生成果交易并在区内落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的10%给予创新工作站奖励。

科技创新工作站承接区内企业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服务项目的,按照实际支付成果交易额的10%给予创新工作站资金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与兰州自创区签订协议的开放实验室,根据为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产生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10%给予实验室团队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四) 在区内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示范基地,新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经自创区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科技孵化平台方案

 

为加快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与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建成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载体,到2022年,孵化器和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通过政策引导,强化在孵企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累计孵化企业2000家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持续完善创业孵化链条

1.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瞄准孵化链条前端,针对兰州自创区重点发展的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及大数据应用等主导产业,推动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多方协同建设多元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创业苗圃等。

2.孵化器提质扩容。依托科技孵化大厦、创新园、总部经济示范园等载体,发挥聚集效应,打造以科技研发、企业孵化、总部经济为特色的“创新大街”,提升“创新大街”街区形象和硬件条件。开展东部科技城“创新工场”等载体服务提升工作,加快七里河园区双创载体“转型提升”。鼓励孵化器提升软硬件设施,优化办公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二)创业服务引导

1.在孵企业服务。鼓励孵化器引进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初创期企业家的创新、企业运营等方面的能力。鼓励中介机构为入孵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服务及投融资服务。鼓励孵化器建立孵化基金,解决入孵企业融资难、成本高问题。

2.创业服务。吸引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兰州自创区内创办分支机构,开展企业注册申报、政策解读、知识产权、财税法务等服务。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参与成果转化平台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业务。

(三)创业氛围营造

1.承办创新创业大赛。积极对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承接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业文化氛围,打造“兰州创”主题活动品牌。

2.开设新经济大讲堂。开设兰州自创区新经济大讲堂,宣传新经济发展的新思想、新理念,引导企业家和创业者开展以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创业。

3.搭建创业交流平台。举办创客分享会、创业训练营、创业沙龙等活动,为创业者搭建分享交流创业经验的平台。

三、政策措施

(一)孵化器建设及运营

1.孵化器建设奖励。对于利用银行贷款在区内新建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贴总额最高可达300万元。孵化器建成后,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必须达到孵化器实际使用面积的70%以上。

2.孵化器发展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创新创业服务奖励。对组织开展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客分享会等活动并经备案的孵化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3万元,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万元。对聘任国家级创业导师5人以上或省级创业导师10人以上,且每个导师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3次的,经核实确认,一次性给予该孵化器10万元的补贴。

4.鼓励孵化器建立孵化基金,开展持股孵化。孵化器内有下列情形的孵化企业,孵化器可以入股支持企业发展,增资比例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核算,增资比例不超过10%(拟占股的标的企业注册资金本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

(1)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

(3)销售收入达到孵化毕业企业标准的;

(4)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社会机构投资者对孵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孵化器基金可以按其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跟投被投资企业,投资金额不超过50万。

(二)入孵企业培育

1.对于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优惠或补贴:

(1)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可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免费工位进行预孵化,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2)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最高200平方米(生命健康类和智能制造类在孵企业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按基准房租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3)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加速器的,给予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5)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按基准房租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6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2.孵化成果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基地骨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每认定一户,奖励所在孵化器2万元。在孵企业当年总计获得专利30项以上,给予所在孵化器5万元奖励。在孵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比赛三等奖以上的,给予所在孵化器2万元奖励,给予参赛企业10万元项目奖励。

(三)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科技金融平台方案

 

为加快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科技与金融结合,降低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及成本,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在兰州高新区雁滩园区、榆中园区,规划建设“金融街”,打造兰州自创区科技金融集聚区,建立完善的投资引导体系。引导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各类产业基金、各类股权交易中心、民间资本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兰州自创区集聚发展,建成以科技金融为引领的中介服务体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建设内容

通过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提供政策性科技投资、创业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打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设立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政府财政出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兰州自创区投资引导基金。同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开发建设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人才基金”“孵化器基金”等子基金,对重大研发项目产业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企业培育予以支持。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设立5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独立担保和联合担保的担保费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给予部分补偿。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无形资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担保贷款等形式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

(三)搭建企业增信机制。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自愿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对接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科技管理等单位,建立区内企业信用登记库,鼓励第三方机构为区内企业增信服务。建立健全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体系运行监督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银行贷款扶持政策

1.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新型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额度,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支持最高可达5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

2.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经认定,按其实际缴纳担保费用的80%给予补贴支持,单笔补贴不超过1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2年。同时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经认定,兰州自创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单笔贷款担保额的10%给予补贴,单家担保机构补贴总额累计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资本市场融资扶持政策

3.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可达2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每家最高可达50万元的奖励。区内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再融资的,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上市协议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证监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债券融资及融资租赁的扶持政策

5.区内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票面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6.对区内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科技研发设备、器材的,给予租赁费20%的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金融机构及各类基金对股权投资的扶持政策

7.对区内获得股权投资的种子期项目或初创期企业,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可达100万元。

(五)上述支持政策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人才培养与引进政策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聚集高层次及领军人才,建立健全开放引才、精心育才、科学用才的体制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内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区内创新创业或区内现有人才新获得(入选)上一层次人才称号或资格,根据人才所承担项目情况,经评审给予50—2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次发放,首次发放资金总额的50%,依据项目实施情况,第二次发放资金总额的30%、第三次发放资金总额的20%。

第四条 携带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及留学归国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提供最高3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实行3年零租金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一年内在区内工作累计1个月以上的,根据人才所承担项目实施情况经评审给予每人每年5-8万元生活交通补贴,连续补贴3年。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企业骨干人才在区内科技型企业工作,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年纳税额超过7万元的,经认定,前3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2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10%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区内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首席专家工作室、青年专家工作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依据工作开展情况或研究成果,连续3年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一)院士工作站,每年扶持30万元;

(二)首席专家工作室,每年扶持20万元;

(三)青年专家工作室,每年扶持15万元;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扶持1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

第九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以享受兰州市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政策,也可由用人单位或自创区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托管自创区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在兰州市就学的,由自创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就学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促进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条 为推进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 )产业品质快速跃升,形成效益突出的产业集群,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内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重点支持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兰州自创区确定的主导产业。

第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对当年新增的上规入库企业,按照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政府质量奖”和“省长金融奖”、“甘肃名牌产品”、“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设立年度“优秀企业贡献奖”。对区内高成长性优质企业,按企业投入产出率、增加值率、财政贡献和核心竞争力进行综合考核,每年择优评选10户企业,每户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贴息。对省、市和兰州自创区明确扶持的重点产业类技改项目,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项目企业1%—3%的贷款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一)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培育及产业化。通过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等环节,确定重大类、一般类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二)对经认定R&D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3%以上的企业,当年所购置的研发、试验用设备、仪器,给予设备、仪器购置费5%最高可达50万元的补贴。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对企业开发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含软件产品)并批量生产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其后的奖励10万元;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该类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可达5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协同参与获得上述奖项的企业,按照对应额度的3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报。

(一)对当年申请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经专利审查机构受理的,每项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的申报费用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每项给予3000元的奖励。

(二)区内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专利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当年代理兰州自创区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数不低于30%)达到1000件、600件、3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

(一)按照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申报并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在兰州自创区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持有人实际投入给予1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申请品种数量不超过10个,总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二)对当年取得国家、省食药监局颁发的药品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对获得医疗器械三类、二类注册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累计最高可达50万元。

(三)对于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100 万元;对于完成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 试验)的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200 万元。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 个,但进入同品种国内前三家BE 试验的不受数量限制。

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取得国内首仿药临床批件的,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

(五)对通过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的医药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通过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复审的医药销售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产业发展。

(一)软件企业当年通过CMM3、CMM4、CMM5评估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CMMI3、CMMI4、CMMI5评估认证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的奖励。

(二)对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国家火炬计划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一)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体系,取得军工研制资质,参与军用标准编制,承担武器装备研发、承制等任务。对新取得国军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等军品研发生产资质的,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军民融合企业承担军工科研项目和军品研制任务的,按项目经费或合同金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基地的产业园或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政策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发展速度,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瞪羚企业持续涌现与快速成长,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有跳跃式发展态势,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条 认定为兰州自创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产品符合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等高新技术产业或新兴业态。

(二)税务关系在兰州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纪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具有“专、精、特、新”特点,近几年成长性好,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连续2年总收入在1000—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连续2年总收入在0.5—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连续2年总收入在1—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已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瞪羚企业发展报告名录的。

第五条 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瞪羚企业的筛选和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六条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二)对认定的企业在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

(三)瞪羚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给予企业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最高可达100万元。

(四)对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租用楼宇、厂房生产经营的企业,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期限3年。

(五)兰州自创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瞪羚企业采购。推荐瞪羚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

(六)在认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给予企业获得投资额5%的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东西合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引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补齐和延伸产业链,形成产业集群,打造特色园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和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兰州自创区确定的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和大数据应用等主导产业。

第三条 对新入驻榆中园区,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7》规定的范围),经相关程序认定,按照签定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至项目建成投产,兰州高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不含代征用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建设周期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2个月,奖励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限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对于兰州自创区重点支持的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和大数据应用领域的重点项目奖励标准上调10个百分点。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审核奖励。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榆中园区建立生产基地,项目符合园区规划、产业导向及投资强度等要求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其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可按100%奖励。

第五条 对新入驻榆中园区,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在投产之前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贷款部分,经相关程序认定,给予项目企业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制造业100强或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销售(结算)中心,按兰州高新区财政实得税收前三年60%、后两年4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引进并认定为企业总部的楼宇业主,根据新进企业当年税收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按照每100万元对应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在区内设立甘肃总部或西北总部,根据贡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房租减免优惠。对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大数据应用及节能环保领域项目,根据贡献给予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房租减半优惠。

第八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雁滩园区和榆中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的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大数据应用及军民融合等领域重点支持项目,可根据其技术含量、发展前景及区域带动性等条件,对投资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重点项目,待项目建成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重点项目,待项目建成经管委会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50-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进入兰州自创区,符合自创区产业导向及园区规划的,重点支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可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的支持奖励。

第十条 对兰州自创区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可以进行专题会议研究,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生态建设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生态建设,实现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高新区内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第三条 设立兰州自创区生态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生态建设类项目:

(一)绿色低碳发展类项目

(二)生态建设类项目

(三)环境保护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类项目

第四条 绿色低碳发展类项目补助标准:

(一)对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超200吨标煤的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清洁生产项目等,按设备投资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二)对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业务的企业、单位按照节能效益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

(三)兰州自创区内工商注册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服务兰州自创区项目,申报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按照4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四)对统一设计和建造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生物质能并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项目,对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年节能量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

(五)对主体结构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奖励100万元,建成后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生态建设类项目补助标准:

(一)新造林项目,经认定,按照每亩奖补建设费3500元,分3年拨付,第1年1500元,第2、3年分别拨付1000元。

(二)公园、生态廊道和生态水系等建设类项目,经认定,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补。

第六条环境保护及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类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优化政务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建立扁平化运行审批模式为目标,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章办结”和“全程代办”的要求,全面落实“零距离指导、零收费审批、零关系办事、零障碍入驻、零利益服务”,努力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 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行政审批局在行政服务大厅按照企业办理事项和办事流程调整运行机制,实行一个窗口流转、并联审批。

第四条 “一窗受理”。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按办事类别整合为投资项目、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障和其他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第五条 “并联审批”。将建设工程项目整合为项目立项、土地利用、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相关牵头部门对模块内涉及的事项一口受理、联审联批、联合踏验以及模块内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业务流转等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审批。

第六条 “一章办结”。对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办理的关联审批事项实行一张表格申请、统一受理送达、一网共享材料、统一承诺限时、同步审批、一章办结。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和办事指南,推行事项办理标准化,公开发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形成办理事项清单。探索开展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容缺受理承诺。

第八条 加快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强化事中事后市场监管。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窗口接件后即收即办、当日办结或限时办结。

第九条 完善网上协同审批服务,全面应用甘肃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网上受理、网上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报建审批事项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多元化全程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 依托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开展动态分析、实时监控,通过群众评价、绩效考核、问责惩戒等方式,倒逼作风转变,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项目落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兰州自创区”)项目落地建设速度,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自创区对重大签约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团队工作制,即一个重大签约项目组建一个项目建设管理团队,制定一套团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等,并绘制一张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工作推进甘特示意图,全程负责项目落地协调工作。

第三条 对签约的建设项目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由招商服务局提出项目责任清单,提交管委会项目推进协调工作会议限时解决,确保项目进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手续办理,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一章办结”的要求,做好项目备案、规划预审、土地出让及开工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产业发展项目及时落地。

第六条 坚持“熟供分离”的原则,即土地熟化与供应工作分阶段进行,先熟化,再净地供应,实现良性循环,做到“七通一平”,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及场地平整。

第七条 对区内关系到企业运行成本的电、水、热、气等公共服务项目,按照“同城同价”的原则,提供安全、方便、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 支持园区报建审批统一规划,以总体评估取代单个项目评估,在土地出让招拍挂前实施完成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证明、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前置技术中介审批事项和人防工程规划,入驻企业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不再进行上述评估评价。

第九条 大幅减少对园区内在建项目的检查,除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大气污染防治外,须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进行,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未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企业正常施工。

第十条 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实现即收即办,大幅压缩办理期限,做到开办企业注册3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业建设项目土地取得3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即可进场开展地勘、施工临设搭建等工作),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4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按照承诺制要求,先行进场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4 7政策实施细则.pdf

4 7平台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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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州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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