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属有关艺术单位,陕西演艺集团,各有关艺术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我省文艺作品在传播交流方式及内容上不断创新、升级,积极融入国内大循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或相关艺术创作法人组织,征集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
(一)资助范围: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演出、展览等在省外(不含境外)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传播交流推广申报项目,应在获得省级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立项资助,并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纪念活动、节庆赛事以及艺术家个人作品展演展览等,不予资助。
(二)资助重点:围绕迎接党的二十大、延安文艺座谈会讲话发表8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重点资助一批彰显陕西形象,体现陕西历史文化底蕴,富有陕西艺术特色的优秀演出、展览项目,以提升陕西艺术创作生产在全国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二、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每项目资助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艺术创作资助为配套资助,不超过项目预算和决算的50%。
(二)对已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须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参加相应的公益性活动。
三、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申报时间:2022年4月24日至5月13日(工作日收件)。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申报受理期间,提供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二)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20年4月24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机关法人不在申报范围内);
2.舞台艺术展演项目申报主体应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不能申报;
3.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应于2022年4月24日前完成创作和首演,并与展演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且落实了部分经费。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等展览项目,应于2022年4月24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并与展览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已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立项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在该项目未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国有文艺院团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牵头,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和财政、审计、群众代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审定资助项目,并拟定相应资助金额。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五、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表》。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申报舞台展演资助项目的,提供项目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五)辅助材料: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与承接展演展览方或合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的资金证明;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幅至10幅有代表性的作品照片。
六、申报材料格式
(一)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
(二)图片和音频、视频等申报材料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图片文件的格式为jpg或PNG,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三)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3年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协调各合作方认真实施,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
(六)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吉蕾
联系方式:029-87284773
收件地址:陕西省艺术研究院(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4号)
收件人:周昊 13991935438
甘婧 15929306491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