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民办〔2022〕47 号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
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
设的决定》(粤发〔2011〕17 号)文件精神及《佛山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 号)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
定,为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
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对《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
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8〕10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主动公开 FSBG2022021 号
修订后的《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佛财社〔2018〕10 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佛山市民政局
2022 年 4 月 14 日
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扶持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
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
发〔2011〕17 号)精神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
办函〔2020〕16 号) 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佛山市市级
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
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确定扶持对象。市民政局
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计划实施项目预期能够对本地区经
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
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对于专项资金
的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扶持方向,结合专家意见
予以评定。
(三)扶持对象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四)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对项
目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兑现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条 各部门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保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并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落实扶持项目
的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公开专
项资金信息。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各类扶持社会组织的项目评
定标准和程序、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及资金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初步评定扶持
项目,确保项目确定的公平、公正。负责各受助社会组织专
项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
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
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
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适当方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
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年实施公益服务类、党建
工作类、经济服务类、科学研究类和文化体育类项目的社会
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下
列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扶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和
济困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开展扶老、救
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促进老年社会公益
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孤寡和
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权益保障等
公益项目。
(二)党建工作类项目。重点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
作项目。主要包括:围绕探索、总结、创新、推广社会组织
党建党群工作研究;开展“六有”建设、示范点建设、能够
带动党群工作、能够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能够发挥党组织
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建工作;举办党群联
谊、党员服务、志愿活动等党建主题活动。
(三)经济服务类项目。重点扶持实施促进招商引资、
建立产业园区、促进产学研结合、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创建
区域品牌、创新服务机制、推动创业创新等推进我市产业转
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项目的社会组织。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重点扶持开展科技、环保和人
口等社会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能够提高市民科
技水平,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公民环保知识和
意识,促进社会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家园,开展低碳生活公
益活动;提高我市人口质量、优生优育水平;对我市人口、
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研究成果被政府部
门采纳。
(五)文化体育类项目。扶持开展公益文化、体育活动
项目的社会组织。扶持重点:能够促进我市居民享受均等化
公共文体服务,保护和继承我市传统艺术,提升佛山历史文
化名城在国内外的影响;举办大型国际、国内体育活动,重
点发展的拳头项目,提高国际影响的项目等。
第八条 扶持项目与补助标准
2022-2024 年三年共安排专项资金 1200 万元,其中 2022
年 500 万元,2023 年 400 万元,2024 年 300 万元。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扶持实施一次性公益项目的社
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 10 万元,2022-2023 年每年扶持
14 家,2024 年扶持 15 家。
(二)党建工作类项目:扶持实施党建工作项目的社会
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 10 万元,2022-2024 年每年扶持 5
家。
(三)经济服务类项目:扶持实施经济服务项目的社会
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 30 万元,2022 年扶持 5 家,2023
年扶持 3 家。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扶持实施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
科学研究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 5 万元,2022
年各扶持 6 家;2023 年各扶持 2 家。
(五)文化体育类项目:扶持实施文化和体育类项目的
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 10 万元,2022-2024 年每年各
扶持 5 家。
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数量分别达不到以上各
类评定扶持社会组织数量的 2 倍时,按照不超过申报社会组
织数量的 50%评定各类扶持对象。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类别项目,同
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类别。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实施项目的类型向各主管部
门提出申报:公益服务类和党建工作类项目向市民政局申
请;经济服务类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自然科学类
项目向市科协申请;社会科学类项目向市社科联申请;文化
体育类项目向市文广旅体局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 9 月份为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
金时间,统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社会组
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内容说明、资金预
算、社会效益等相关文件。具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制订的
申报评审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收到各社会组织申报资料后,采
取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七、第八
条的要求,对申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评审。评审结果由各主管
部门统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各自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后,每年 11 月底前各主管部
门把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评审程序和合
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佛山扶持通上公布,同时报
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机制。根
据审核结果,市民政局一次性向扶持对象支付补助资金总额
的 60%。每年 10 月份,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对扶持对象的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
项目的实施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同时报市
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余下的 40%资
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 100%的兑现;良等项
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 80%兑现;中等及以下项目余下的 40%
资金不再兑现。对评为差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
报专项资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佛山扶持通平台实施管理,专
项资金的政策发布、项目申报审核与信息公开统一在佛山扶
持通平台上操作。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当
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
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
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申报办理。
第十八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
局或主管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
措施,一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
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
资金:
(一)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
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
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社会组织登
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
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
觉协助和配合。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
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实施,有效期
三年。《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8〕10 号文)
同时废止。
佛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