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0年1月6日经市政府同意并转发的《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

市发改委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指数发布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苏州市区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核定后,会同市发改委发布,并在发布当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总工会和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启动条件

以苏州市为单位,按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发布的CPI或者SCPI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我市CPI或者SCPI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发放到位。同时,将物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汇总上报上级部门。

四、补贴对象

发放的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对象:

(一)低保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五、补贴标准

当月度CPI或者SCPI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

当月度CPI或者SCPI同比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

当月度CPI或者SCPI同比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

六、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物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其中姑苏区由市、区政府按现有财政体制承担。

七、补贴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物价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物价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的物价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物价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以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相关补贴对象核定和补贴发放工作,加强信息核对,既做到“一户不少、一个不落”,也要避免重复发放。人社部门发放对象同时具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总工会发放对象身份的,由人社部门发放物价补贴,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总工会不再发放。民政部门发放对象,同时具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总工会发放对象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发放物价补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总工会不再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对象,同时具有总工会发放对象身份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物价补贴,总工会不再发放。

在向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时,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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