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 …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实现我市经济高质 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支持以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机电电子、全生物降解新材料等为主的低碳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本规定中“医药企业”专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包括医药流通和研发企业,但为加快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医药流通和研发企业参照适用本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列入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预算专项资金中,用于向在本市生产、经营、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兑现符 合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的奖励和补贴,以及与工业发展 相关的其他支持。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力共同承担,经 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年终审核结算,相关辖区按照 财税体制将其承担部分上划市级。

第四条 表彰“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 1 亿元、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正增长且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并实现 盈利的企业进行考评,依据企业考核年度的内部研发投入、

 

研发总投入、研发总投入占企业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工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增速、入库税金六项指标的排名顺序,按 2:1:2:2:1:2 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取前 10 名企业予以奖励,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年度工业先进企 业”称号,并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扶持。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含)以上的,在项目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每年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10%给予企业奖励,最多不超过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的 3%。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 款政策。

第六条 企业成长奖励。企业当年实现盈利,产值超过2000 万元,研发投入超过 500 万元,按当年产值超过近三年峰值增量部分的 2%(医药企业按 3%)给予企业成长奖励,企业成长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的总额。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企业与市政府签订“一企一策” 的同类型条款。

第七条 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分别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8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60 万元、120 万元、180 万元、300 万元、480 万元、600 万元。

 

第八条 实施转型升级战略

(一)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 扩产扩能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大于 等于 2000 万元(不含税),或设备投资不少于 500 万元的, 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不含土 地款),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 地款)3%(医药企业按 5%)的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工业企业用于智能制造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软件 投入,投入使用后按项目支出金额的 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九条 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一)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 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工

业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企业通过质 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的,可分别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性补贴。

(三)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  (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 4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达到

 

或超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对标标准的,当年 每个标准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鼓励本市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和 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 1 亿元(含)以上,研发总投入超过 500 万元,实缴

入库税金超过 500 万元的,对企业具有本省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 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 2 年(含)以上,并在本市缴交基本养老

保险,中级职称按每人每年 3000 元给予补贴,高级职称按

每人每年 6000 元给予补贴。其中:工业总产值 1 亿元(含)

—5 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工业总产值 5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0%;工业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 15%。

第十二条 对工业企业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 1 亿元且实缴入库税金超过 500 万元,运输费用

超过 10 万元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运输费用(不含税)按一

 

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工业总产值 1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按 10%的比例进行补贴;工业总产值 5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的,按 15%的比例进行补贴;工业总产值达到 10 亿元(含)的,按 20%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十三条 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首次进入国家工信部评选的“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的海口市医药企业, 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以后在最高名次基础上每向前

提高一名,次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医药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含)—3 亿元(不含)的奖励 30 万元、3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奖励 100 万元、5 亿元(含)—7 亿元(不含)的奖励 200 万元、7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 的奖励 400 万元、超过 10 亿元(含)的奖励 600 万元。医药流通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含)—3 亿元(不含)的奖励 2 万元、3 亿元(含)—5 亿元(不含)的奖励 8 万元、5 亿元(含)—7 亿元(不含)奖励 20 万元、7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的奖励 30 万元、超过 10 亿元(含)

的奖励 50 万元,对属于从海南进口药品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 25%,非从海南进口药品的视同国产药品核算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售收入达不到 1 亿元,但与国产药品合计

 

达到 1 亿元的,按国产药品标准奖励;从海南进口的药品销

售收入达到 1 亿元的,单独按进口药品标准奖励。

(三)鼓励医药企业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 批件并在本地生产,以及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 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当年每个批件奖励 100 万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 2%给予奖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 人制度接受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 本市非关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 生产并取得生产加工费用的,从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生产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实际 取得委托加工费的 20%给予奖励,单品种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本地企业受托生产并直接销售产品,以及委托方在本地注册销售 的,适用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的条 款。

(四)鼓励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培育引进行 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 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生物医药产业应用基础平台,单 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超过 1 亿元的,以符合规定追溯期内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合同为据,竣工投产后

 

一次性按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土地款)的 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政策。

(五)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

对医药企业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并落 户本地生产的药品,给予一次性资助。化药资助标准为:1 类药奖励 1000 万元;2.1 类药奖励 800 万元;2.2 类药奖励700 万元;2.3 类药奖励 600 万元;2.4 类药奖励 500 万元;3 类药奖励 200 万元;4 类药奖励 150 万元;5 类药奖励 100 万元。中药资助标准为:1 类药奖励 1000 万元;2 类药奖励 500 万元;3 类药奖励 250 万元;其他类药奖励 50 万元。生物制品资助标准:1 类药奖励 1000 万元;2 类药奖励 500 万元;3 类奖励 250 万元;4 类和 5 类奖励 100 万

元;其他类奖励 50 万元。

取得 2 类和 3 类医疗器械注册批件(不含二类诊断试

剂及设备零部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当年分别给予 20 万

元和 200 万元奖励,次年该品种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 2000

万元和 5000 万元的,分别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和 300 万元。经海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首台(套)高端医疗设备, 自认定当年起 3 年内,按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的 2%给予资助,单个产品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对医药企业的临床研究费用进行补贴。企业承诺临床研

 

究的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在海口落地生产的,根据临床研究 费用付款进度,按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金额 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药品品规最高补贴 300 万元。未按承诺落户海口生产的,所发放的补贴将予以追回。

(六)鼓励医药企业产品出口。对年度出口额分别达到100 万美元、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医药企业,当年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20 万元人民币、

50 万元人民币、100 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出口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在 100 万元人民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奖励总金额最多不超过 550 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 管理局 EDQM 认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认证的医药企业, 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官方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八)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 国际注册批件、落户本地生产的,每获得一个品种的国际注 册批件,以取得批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一次性给予 10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如果形成实质性出口的,再一

次性追加奖励 30 万元。如果企业一个品种在一国获得不同

 

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对本规定 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注册并形成销售的医药企业,按上述 标准奖励。国际注册批件再注册或重新注册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

大工业投资项目、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及在短时期内能实现超常发展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签 订协议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确保资金申报资料真实,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其扶持资金年度申报和取得扶持资金的资格:1. 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扶持资金 的年度发生环保污染事故;3.扶持资金的年度因违规被食药 监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4.兑现资金时被纳入征信黑名单;5. 兑现资金时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6.申报资料存在 伪造情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

期五年。2019 年 5 月 29 日印发的《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 年修订)》(海府〔2019〕55 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第十八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附件:《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工信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按规定安排的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 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工业水、电、 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的市政基础设施;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以及其他支出, 但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申请《规定》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和纳税地址都在本市范围;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医药流通行业除

 

外);

(三)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

 

非淘汰类制造业;海南省或海口市工业发展规划非淘汰类制 造业,以及医药流通行业、医药研发行业;

(四)扶持资金的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未因违

 

规被食药监管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

(五)兑现资金时未被列入征信黑名单;企业未注销或吊 销营业执照;

(六)申报资料不存在伪造情形; (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企业每年结束后应向市科工信局报送其填报统计部门的产值、财务状况、研发投入的年度报表,以及企业 的年度纳税情况。未按时向市科工信局报送资料的,具体扶持条款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数值视同为“0”。具体报送资料清单:

( 一) 报统计部门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B204-1);

(二)报统计部门的财务状况表(B203);

( 三) 报统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1、107-2);

(四)完税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文件。

第五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如下基本资

 

料:

(一)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附表一);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真实性声明。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

 

交的相关资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根据《规定》第四条评选“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对企业提供 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实,再按《规定》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初步 排序评比。评比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并按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五条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研发扶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研发扶持申请表(附表二);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五)项目验收、决算、投产资料。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六条企业成长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成长奖励申请表(附表三);

(二)近三年报统计部门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 量表(B204-1)。

第九条 申请《规定》第七条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的, 须提供如下资料:

企业生产规模上台阶奖申请表(附表四)。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技改投资资助和

 

第十三条第(四)项应用基础平台建设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 料:

(一)技改投资资助申请表(附表五);

(二)在市、区发改部门或园区相关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备案文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厂房建设、装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五)设备购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六)项目完工、验收、投产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书须由发改部门盖章,网上打 印的备案文书须提供审核部门的相关资料,否则无效。主要 设备清单应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技改投资资助和应用基础平台建设资助以项目的厂房建设支出(含 GMP 厂房改造) 和设备购置的总额为基数(下称:投资总额)。厂房建设和设 备购置起始时间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日与项目投产 日之间,从投产之日起向前(备案日)追溯(下称:追溯期),投 资总额在 2000 万元以下的,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投资总额在 2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之间的,追溯期原则

上不超过 24 个月;投资总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追溯期原

则上不超过 36 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区或园区等发改部门备案后,应及时报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备案, 按月填报投资进展情况,并作为技改投资资助和应用基础平

 

台建设资助的重要审核依据,按时登记备案的项目优先安排 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智能技改项目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智能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表六);

(二)智能软件购置合同、清单、发票及付款凭证; (三)智能软件验收文件。

第八条第(一)项技改投资资助中涵盖的智能软件,如果 能够分别核算的,可以申请智能技改项目资助,但技改投资 资助与智能技改资助只能择一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品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七);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八);

(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 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OHSAS18001)或(ISO45001)]等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制标、对标奖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制标、对标奖励申请表(附表九);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文件; (三)对标认定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绿色发展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绿色发展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 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一);

(二)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及上年度企业员工总人数相 关资料;

(三)由国家、海南省或海口市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同时带原件当场审核);如企业 有职称自评权限,需提供人力资源部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 红头文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需同时带原件当场审核); (五)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二);

 

(二)年运输费用汇总表、运输合同、发票及银行汇款回 执单(发票、银行汇款回执单的时间必须在运输合同有效期 内)。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医药工业百强奖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工业百强奖申请表(附表十三);

(二)2021 年以来获得“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证

 

书。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鼓励医药企

 

业做大品种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大品种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四); (二)企业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鼓励医药企业购买或引进药品生产批件在本地生产的,须提供如下资 料:

 

 

五);

(一)鼓励引进药品生产批件生产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二)药品生产批件转让文件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生产相关资料;

(四)企业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鼓励医药

 

 

企业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受

 

托生产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鼓励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 人制度受托生产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六);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指定为生产 企业的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生产证明资料;

(四)企业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七);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相关资料;

(四)企业承诺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落户海口生产的承 诺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八); (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相关资料;

(四)企业产品的销售发票等相关资料;

(五)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首台套的文件

(六)企业承诺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落户海口生产的承

 

诺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临床研究补贴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企业临床研究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九); (二)临床研究合同、付款资料;

(三)临床批件、备案文件或受理文件;

(四)企业承诺临床研究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落户海口 生产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六)款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努力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鼓励医药企业努力扩大医药产品出口奖励申请表  (附表二十);

(二)相关产品出口批准文件;

(三)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七)款鼓励医药生产企业通过国际市场认证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国际市场认证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二)通过国际市场认证相关资料;

(三)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第(八)款鼓励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进行国际注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药企业产品国际注册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二);

 

(二)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文件;

(三)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费用发票及相关资料; (四)相关产品出口批准文件;

(五)企业产品出口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兼并重组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应承继兼并重组前企业的过往兑现历史。

第二十九条 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遵循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超过申报时限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资金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科工信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通过单位官方网站 向社会发布工业扶持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规定的时间 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市科工信局。

(二)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发改委于年初将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兑现资金当年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提供给市科工信局,政府对于此类企业当年将不予以支持。

(三)市科工信局联合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 资料进行核实,需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市科工信局委托 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市科工信局根据上述核实、审核的 结果进行复核后,按本规定的要求拟定奖励补贴初步方案报 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拨付奖励扶持资金 到市科工信局账户,由市科工信局按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到 相关企业账户。

(五)市审计局对奖励扶持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须据实提供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在申报期间的予以取消申报资格,已发 放资金的追回所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且 3 年内不得申报

《规定》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定向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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