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发展,重点解决我市脱贫人口“贷款难”“贷款贵”,提高我市脱贫人口发展内生动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规范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琼金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以户为单位、为脱贫人口提供、由银行机构发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期限在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优惠利率、财政全额贴息、市级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垦系统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调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支持对象时,我市同步调整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我市脱贫人口的具体名单由市乡村振兴局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全市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由市金融发展局依法确定,以服务三农银行机构为主。
第五条合作银行应当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台账和档案,并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存款利息。
第七条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从本办法实施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全部结清为止。
第八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市金融发展局负责日常管理,执行预拨机制,初始规模为500万元。
当年度末风险补偿资金少于500万元时,由市财政局负责在下一年度初补足至500万元。
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统一存放于一家第三方银行机构。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条合作银行负责对有贷款意愿、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小额信贷。
第十一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上限原则为5万元,超过5万元的以5万元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低于5万元的以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二条鼓励合作银行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1.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
2.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3.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或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负责贷款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监测,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的防控、化解。当单家银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良率达到5%时,该合作银行应当暂停贷款发放并进行催收,直至不良率低于5%时才能恢复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行逾期贷款的催收程序进行催收,每笔逾期贷款至少上门催收3次(每次催收应间隔30日以上),每次均应制作催收证明,当贷款逾期满90日无法收回时,才由风险补偿资金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进行风险补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
催收证明应当包含借款人的基本信息、逾期贷款的基本信息和现场照片等内容。催收证明原则上应由借款人及2名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具体日期;见证人可由当地村委会干部、小组长、党员或邻居担任,借款人亲属不得担任见证人。借款人长期居于外地的,合作银行应在2名见证人的见证下,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此时催收证明应由借款人亲属及2名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具体日期。
第十五条脱贫人口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及自然灾害等原因无力归还导致逾期的,合作银行依法将违约信息计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脱贫人口有还款能力但恶意欠款不还的,合作银行依法将违约信息计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依法组织清收。
第十六条市金融发展局固定在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接受合作银行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市金融发展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视情增加合作银行提交风险补偿申请的次数,接受申请的时间另行通知。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满90日且无法追回的,合作银行可申请风险补偿,应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报告(正式文件),应包含损失贷款的基本情况、损失的原因、催收情况、损失贷款明细表(涉及多笔损失贷款时提供)等内容;
2.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
3.贷款逾期满90日凭证;
4.贷款催收证明;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上述材料1至4各一式两份,应加盖合作银行印章,由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上述材料5一式四份,由合作银行、第三方银行机构、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借款人死亡的,无论其贷款是否到期,合作银行无须催收可直接申请风险补偿,应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报告(正式文件),应包含贷款的基本情况、贷款明细表(涉及多笔贷款时提供)等内容;
2.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
3.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贷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凭证;
5.《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上述材料1至4各一式两份,应加盖合作银行印章,由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上述材料5一式四份,由合作银行、第三方银行机构、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相关审批单证由市金融发展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十七条市金融发展局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风险补偿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无误的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市金融发展局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完毕后反馈市金融发展局。
收到市财政局的复核反馈后,市金融发展局应当通知第三方银行机构向申请银行拨付风险补偿所需资金,转账所产生的手续费从风险补偿资金支出。第三方银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完成风险补偿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八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本息损失经风险补偿后,放贷合作银行应当继续向借款人(借款人死亡的除外)追偿贷款本息。追偿回的贷款本息,70%存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30%归放贷合作银行所有。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规程放贷所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不得申请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基层信贷员无重大过失的,合作银行应对基层信贷员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一条市金融发展局按年度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金融发展局微信公众号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情况(借款人死亡的除外)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金融发展局将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我市存量扶贫小额信贷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15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