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6号)要求,经商省人社厅同意,为做好2022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审范围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提供技术转移的科技服务人员,均可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按照相应的标准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参加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专业及评审标准
经省人社厅核准,由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暂代评审,负责全省工程、农业两个系列技术经纪专业的高级、中级和初级技术资格评审。
2022年我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职〔2021〕12号)及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进行。
三、评审要求
(一)参加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工程师和农艺师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参评人员须提供本人工作业绩材料、论文、著作、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研发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2.所提供的论文、著作,须提供期刊官方收录平台检索的信息截图1份;
3.参评人员须提供科技部门备案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参评人员须提供在辽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单位用工合同。
(二)参评人员须如实填报《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附件1)1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附件2)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4份,其中卷内装订原件1份,另提供3份复印件;《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三)对经批准同意到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须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原单位书面同意后在兼职企业参加科技成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同一技术合同,申报中级以上职务的只能使用一次,推荐单位要严格材料审核关。
(五)参评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是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的。
(六)参评2022年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技术合同、论文、著作等时间计算到2022年7月10日。
四、评审纪律
(一)实行推荐负责制。参评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等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参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民营企业、社会组织、非公有经济组织等单位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科技部门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相应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
(二)实行双重承诺制。参评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单位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严惩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时间安排
报卷起止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至7月10日,要求提供的电子版材料,请发送到邮箱1nskjt1610@163.com,逾期不再受理。
拟于10月中旬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在例会前通知。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通知通告栏。
六、其他事项
报卷表格详见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官网《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部分。
报卷地点:辽宁省科学技术厅1610室
联系电话:024—23983440 23983140
联 系 人:刘启宝 颜利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
邮 编:110004
附件 1. 报卷材料有关事项说明及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
2.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
3. 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