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以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在市产业园区和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产业园区和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调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具体协调及推进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核定、水源地范围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涉及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及后续利用的审核。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区,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 (专项补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经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单个和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调整建筑物或设施以及拆除项目、其他国家下达或经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单个调整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园区转型升级规划或者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内的。
(二)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要求的。
(三)属于本市水源地范围及水体周边的、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范围的。
重点区域调整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域有清晰的四至边界,区域在2000亩到5000亩范围划定,区域内企业有30家及以上;
(二)区域内落后产能或低效企业应相对集中,70%以上列入国家及本市产业园区转型升级规划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三)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对于国家下达的调整任务或经市政府同意的调整专项或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对调整后地块或区域符合资源高效率配置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或已实现存量资源有效再利用发展产业的列入补助范围并采用后补贴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对调整建筑物或设施以及拆除的项目具有完整方案的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和标准)
市产调办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区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区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按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核定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停产停业补贴标准分别是:按节能量不高于500元/吨标准煤;按减排量废气不高于4万元/吨、废水不高于3万元/吨、废物不高于0.4万元/吨;按参保人数每名职工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调整相关建筑物或设施以及拆除的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补贴。
单个调整项目停产停业获得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重点区域调整项目占地面积达500亩及以上的,停产停业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其余符合条件的停产停业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调整相关建筑物或设施以及拆除的给予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补助资金和区配套资金可以由区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的支出。单个调整项目资金不予统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调整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经市产调办审核,列入当年度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
(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经市产调办审核列入调整项目内企业及业主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停业、设备拆除搬迁、固定资产损失、调整相关建筑物或设施以及拆除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调整项目的职工安置及资产拆除搬迁工作。
区级使用资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配套资金应当足额到位。
(二)各区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向市产调办报备后实施。
(三)各区应按照资源高效率配置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另行安排奖励资金,用于鼓励调整后区域或地块权属方盘活腾出的空间资源。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范围并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政策和规定进行资源再利用的,各区应给予奖励支持。
第七条 (申请)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产调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资源再利用项目奖励需向市产调办报备后实施。
第八条 (审核)
市产调办结合市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区报送的材料进行专题审核。
第九条 (核定资金)
各区报送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市产调办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核定专项补助金额。
第十条 (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
预算的管理方式为:每年市产调办将核定的项目情况批复各区,主要采用后补贴方式对各区已推进实施项目予以补助,根据当年度清算情况及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提出区补助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各区补助金额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相关区财政按照市产调办批复的市、区补助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每年年初,市发展改革委按预算下达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市产调办提出的审核意见,将市级补助金额下达各区财政局。
项目停产停业的经审核通过后预拨核定金额的70%,余款部分待完成后,经核查验收通过再行拨付。调整建筑物或设施以及拆除的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一条 (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区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产调办报告。
市产调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审计抽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后评估,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区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未按计划足额使用、退回资金等执行不力的情况,暂停一年项目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产调办委托相关机构对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现场核查,市产调办根据核查情况确认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