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和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9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开展宁波市优质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和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并购重组项目申报,现将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并购方为注册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

二、申报项目

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2.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3.若并购方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工业企业并购完成年度前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并购完成年度前一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的并购项目,被并购方需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属国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若并购方为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被并购方需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属培育企业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新设企业(合并企业)的合并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该条件。

4.并购金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并购项目的并购金额累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5.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6.并购项目完成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宁波市制造业企业兼并(并购)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购方为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下属控股和全资制造业子公司的,还需提供和培育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3.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购方企业完成并购项目年度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申报项目完成股权、资产并购或合并(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5.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6.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7.被并购企业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研发)机构证明复印件或被并购企业属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相关说明;

8.其它与兼并重组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工作流程

1.由并购方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资料或上传资料(申报手册地址:https://nbpi4.yuque.com/docs/share/3d8cdb62-7d69-48c7-a192-9b50fb04d7aa?#)。因首次开通线上申报,申报企业此次还须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各地汇总后统一报市经信局。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17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

2.属地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的兼并重组行为和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汇总表(附件4)。审核意见汇总表导出后,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后,于5月24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市经信局,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3.市经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意见,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联系人:市经信局企业处 颜靖靖,联系电话:89186401,手机号码:1595749031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09室;在线申报技术服务,联系电话:87560592,17374100132。

六、其他

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也可选择按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申报《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中的扶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企业兼并(并购)重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审核意见汇总表

   3.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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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波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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