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第四条第9项 条款废止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情况的函》,《…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整改)情况的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文件中第四条第9项“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规定不符,需进行清理(整改)。经局研究同意,决定对此项条款作出废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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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波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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