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22〕43号
科技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区〔2021〕3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和产业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黑龙江和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努力把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验区、老工业基地和创新型城市转型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标杆区、对俄及东北亚协同开放先导区。
二、同意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创新资源优化整合,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和营商环境,在推动传统产业创新转型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校地院地央地和区域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对俄及东北亚合作开放能级提升、绿色发展实践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同意将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抓好任务落实,集成推进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工作。
国务院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