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上海存林金属有限公司:
因受疫情管控影响,无法向你单位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沪0151环责改〔2022〕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0151环听告〔2022〕29号)、《听证回执》(沪0151环听告〔2022〕29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1条、《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沪0151环责改〔2022〕49号
当事人:上海存林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AC36G
地址:长兴镇兴能路219号1幢B区
法定代表人:嵇红州
2022年2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切割、焊接和打磨工位正在作业,针对各工位均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等离子切割侧面设置移动吸风口,打磨和焊接工位应设置万向集气罩,产生的切割、打磨、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切割、焊接、打磨等多个工位产生的粉尘未按照环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集中收集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2年2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2年2月17日,我局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2年3月1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事实的确认;4、2022年3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存林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沪崇环保管[2020]9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5、2022年3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沪0151环听告〔2022〕29号
当事人:上海存林金属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7日,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切割、焊接和打磨工位正在作业,针对各工位均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等离子切割侧面设置移动吸风口,打磨和焊接工位应设置万向集气罩,产生的切割、打磨、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022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切割、焊接、打磨等多个工位产生的粉尘未按照环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集中收集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2年2月1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2022年2月17日,我局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3、2022年3月11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对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事实的确认;4、2022年3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存林机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沪崇环保管[2020]9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5、2022年3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陆佰圆整,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听证回执寄至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教科。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范玉婷
电 话:69696197
地 址:城桥镇鼓浪屿路8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王春龙 、瞿晨颖
电 话: 39622263
地 址: 城桥镇鼓浪屿路897号
上海市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