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宁委发〔2022〕1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宁科规〔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就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开展面向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的调研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撑。
2.开展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的科研合作、项目融资、产业协同等产学研用金对接活动。
3.开展链接需求侧和供给侧的技术需求对接、创新项目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中介服务。
(四)本办法支持对象单位可以是单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鼓励长三角非本市单位联合我市单位共同申报。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项目。
二、申报内容
第三方机构聚焦区域创新协同高质量发展形势要求,为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创新合作交流,推动我市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组织开展以下创新合作项目。
1.聚焦我市生物医药、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链创新发展需求,征集科技型企业技术需求,组织长三角相关单位开展对接活动,并提供金融、人才等服务,促成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区域内转移转化。
2.发挥中介服务机构链接创新资源的“桥梁”作用,开展宁淮、宁滁等重点合作帮扶对象的创新合作项目和产学研对接,促进都市圈毗邻地区的创新协同。
3.围绕建设南京区域科技创新中心三年行动方案、沿沪宁产业创新带科技合作路径等区域创新重点课题开展研究。
4.打造南京都市圈科技创新活动品牌,开展都市圈创新合作大会等相关专场活动。
三、申报方式
1.第三方机构先在“宁企通”平台激活账户并登陆,再进行申报,并可实时查询申报进度。
2.第三方机构管理员仍旧登陆原科技计划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纸质件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项目申报书(附件2)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纸质封面,平装订)。
4.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对申报项目审核筛选。第三方机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4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请报送材料人员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
5.网上申报起止日期:2022年4月29日-5月23日17:00;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期:2022年5月27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1.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第三方机构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突出重点,筛选审核,汇总推荐。对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调查研究、对接活动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2.第三方机构是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在各环节精心组织谋划,选派精干力量组织各项工作。要积极对接市外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并同时帮助本市企业对接优势资源,做好服务对接、成果跟踪和经验总结。
3.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是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活动的统筹协调单位,在市科技局的领导下,对活动各环节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协同做好后续绩效评价工作。
4.第三方机构是项目支持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支持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联系人
“宁企通”企业空间激活:68505888
“宁企通”线上申报咨询:68505641 68505888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郭鲁一 83677492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郁勇 68505234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彭智丹 68786375
附件:1.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2.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活动项目申报书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1
关于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区域各类创新主体在科研、产业等领域交流合作,培育协同创新的科技产业生态,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南京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创建,聚焦区域创新合作体系建设,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支持做强纽带、搭建桥梁,探索长三角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新型组织模式和合作机制。
第三条 对促进长三角科技合作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依据服务绩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
2.举办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项目融资或产业协同等对接活动或培训活动。
3.牵头组织技术攻关联盟等。
(四)本办法支持对象单位可以是单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鼓励长三角非本市单位联合我市单位共同申报。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合作活动是指南京都市圈科技创新合作大会等品牌活动、毗邻地区创新资源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合作、智库研究等;以及长三角区域技术需求对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项目联合攻关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围绕第五条涉及的工作内容,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接意向申报单位,会商活动组织内容和方式,了解第三方机构资质和能力。同时,要求第三方机构制订活动方案并明确活动目标。
第八条 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区(园区)组织长三角范围内各类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活动。
第九条 市科技局择优明确入选的第三方机构,并签署委托科技服务合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合同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按照工作完成数量、活动影响力和成效、达成合作项目的数质量、创新主体合作满意度等要素,对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合同规定先期拨付基础绩效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目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项目支持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支持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完成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强化诚信建设。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